参保职工普通门诊保障待遇
一、职工哪些门诊费用可以报销?
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范围为:在本人待遇定点机构以及异地就医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发热门诊就诊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同步纳入保障范围,具体支付政策按现行住院患者核酸检测费用保障政策执行,不计入本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支付限额,报销比例80%,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个人不用实际负担任何费用。
二、哪些医院可以选做职工普通门诊定点?
参保职工可以在全市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待遇定点管理机构。参保职工的待遇定点机构可随时选择,未选择的,按首次就医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定点服务单位确定,选择后年度内可变更3次,年度内未变更的,自动延续为下一年度待遇定点机构。
参保职工选择或变更待遇定点机构,既可通过到拟选择或变更的待遇定点机构、就近的医保服务站(点)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关注威海医保局微信公众号等掌上办理。
三、职工普通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1个自然年度内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达到规定的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后不再计算。
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年度支付限额统一为1600元。1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普通门诊与门诊慢特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合并计算,但彼此间不调剂使用。
参保职工在各级中医院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低一个级别医院的标准执行。
参保职工年度内符合条件但未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的,下一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年度支付限额50%(含)的,下一年度的支付比例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提高的基金支付比例累计不超过5个百分点。参保职工享受了激励待遇的,激励待遇重新计算。参保职工变更参保类型,获得的激励待遇不随之转移。
四、职工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怎么报销?
参保职工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在居住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在我市同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自备案的居住地转诊到参保地外其他地区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临时外出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中个人首先负担比例10%部分,计入个人年度支付限额。参保职工临时外出就医门诊费用中先由个人自负10%部分的计算基数,按照实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确定,最高不超过规定的年度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保障待遇
一、居民哪些门诊费用可以纳入普通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范围暂为:在本人待遇定点机构以及异地就医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门诊以针灸为主(认定标准为患者一个结算周期内,针灸类治疗费用应高于其它中医特色疗法治疗费用)治疗规定病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8周岁及以下参保儿童门诊治疗规定的小儿推拿类疾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中医适宜技术费用(不含检验检查费用)同时纳入保障范围。今后,随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扩大。
参保职工在发热门诊就诊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同步纳入保障范围,具体支付政策按现行住院患者核酸检测费用保障政策执行,不计入本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支付限额,报销比例60%,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助,个人不用实际负担任何费用。
二、居民的本地普通门诊待遇定点医疗机构怎么选择?
参保居民可以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延伸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普通门诊待遇定点管理机构。选择后也可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伸举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参保居民选择或变更待遇定点机构,既可通过到拟选择或变更的待遇定点机构、就近的医保服务站(点)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关注威海医保局微信公众号等掌上办理。
参保居民的待遇定点机构可随时选择,未选择的,按首次就医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定点服务单位确定,选择后年度内可变更3次,年度内未变更的,自动延续为下一年度待遇定点机构。
三、居民本地普通门诊待遇报销比例、支付限额是多少?
一级(含一级以下及未定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50%。
1个自然年度内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达到规定的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后不再计算。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年度支付限额,按一档缴费的为200元,按二档缴费的为400元。未成年居民按一档缴费居民的标准享受普通门诊待遇。1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普通门诊与普通门诊慢特病及特定门诊慢特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均合并计算,但彼此间不调剂使用。
参保居民在各级中医院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的起付标准按低一个级别医院的标准执行,支付比例在同级别医院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参保居民年度内符合条件但未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的,下一年度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年度支付限额50%(含)的,下一年度的支付比例相应提高0.5个百分点。提高的基金支付比例累计不超过5个百分点。参保居民享受了激励待遇的,激励待遇重新计算。参保居民变更参保类型,获得的激励待遇不随之转移。
四、居民异地就医门诊怎么报销?
参保居民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在居住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在我市同级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政策报销:一级(含一级以下及未定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00元,报销比例5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50元,报销比例4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30%。参保居民在各级中医院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的起付标准按低一个级别医院的标准执行,支付比例在同级别医院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自备案的居住地转诊到参保地外其他地区就医的,按临时外出就医政策执行。
临时外出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中个人需首先负担比例10%部分,计入个人年度支付限额。参保居民临时外出就医门诊费用中先由个人自负10%部分的计算基数,按照实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确定,最高不超过规定的年度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