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干造价都知道,不就是一次性包干。大多数施工单位认为签完固定总价合同就意味着价格不会再变了。但实际上,这种看法是有误的,即使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也存在审核过程中减少费用的可能性。我就遇到过一个项目,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最后结算就偏偏要审减20万。
案例阐述
在2021年XXX供热管道工程,总价合同150万。通过工程量清单形式进行招标。对此项目进行2部分招标,分成主材部分采购及劳务部分安装。并且主材部分采购签订了单价合同;劳务部分安装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合同金额分别是:主材部分合同金额86万,劳务部分64万。
分成2个项目招标的原因
由于已经是专业工程只能分包劳务部分,本企业为国有企业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3.1计价方式。
使用国有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形式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队伍。上述做法也符合要求,不违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签订
对于主材部分招标,是以采购方式进行招标,可能存在供货量多或者量少的因素,签订合同就按照单价合同签订;对于劳务部分安装,已经确定是劳务变化很小,签订固定总价合同。
结算争议存在问题
项目完成后,分包单位提供竣工图纸及资料,在中间计量过程中发现,现场有一部分管道长度、管件数量比招标清单里的工程量要小,审计单位通过竣工图进行核算对比确实是招标时工程量清单量偏大。如下图
主材供货单确实按照现场实际发生的量,进行供货。按照合同约定,单价按照投标时单价,工程量按照最终现场发生的量结算。无争议。劳务部分按照合同执行没有问题,招标时候劳务清单是按照主材清单进行劳务报价。
由于主材部分结算实际现场用量比招标时工程量要少,导致劳务部分并没有干那么多活。在劳务结算,审计单位对劳务部分进行了核减。分包单位拿到结算报告时候不认可结算金额。因为合同签订为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核减不认同,一直认为合同签订总价合同就按照总价合同结算。对于主材部分用料审减,和本次签订劳务没有关系,不能以另一个合同审减而改变劳务合同。审计单位和分包单位双方各执一词,僵持很久。
争议分析,解决
上述情况笔者翻阅很多资料找到依据,关于总价合同。首先要对总价合同的三种类型有所理解。《清单计价规范》2.0.12条规定了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当我们看到总价合同时,一定要考虑总价对应的范围。
第一种施工图总价类型是以施工图作为总价对应的范围,即甲方把编好的图纸发给投标人,投标人根据图纸来投标报价,图纸上所有的项目都是投标人报价对应的范围。
第二种类型是清单总价:甲方把编好的图纸翻译成清单,把清单发给投标人,再由投标人根据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来投标报价汇总成总价,这时总价对应的范围是清单。
《清单计价规范》8.3条规定的总价合同的计量中,8.3.1条明确了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见下图)。
也就是说,清单总价合同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总价合同,它的工程计量仍然应当按照8.2节也就是按实计量。第三种类型是一种比较混合的类型,甲方把编好的图纸翻译成清单,然后把图纸和清单都给到投标人,要求投标人对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比照图纸进行复核。
相应的招标文件中也会说明工程量清单是准确和完整的,如果缺少了图纸包含的内容但投标人没有复核出来,风险由投标人承担。这时总价对应的范围应该还是施工图纸,同时因为承包人已经对图纸进行了复核,所以量上就无法调整了。
本次招标签订合同属于第二种类型是清单总价,招标文件也明确表示(见下图招标文件截图部分)。
按照图纸实际发生量,中间计量过程中对工程量进行了审减(见下图):
合计审减工程量21936.12,合计审减金额近20万元。最终劳务结算金额只给44万。
写在最后
以上是笔者实际结算固定总价的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
建议甲方在招标时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难度、工期、风险等综合研判采用合理可操作性的合同价格形式。为了避免结算扯皮现象的发生,建议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固定总价合同风险的范围、计量原则、变更估价原则、结算的方式方法等。在有据可依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才能使自己站在有利位置打赢这场战役。
*本文系于长辉原创,独家来稿
转载务必申请授权,并注明作者与出处,违者必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烦请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