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的管理,一方面是事前对客户资信的审核、对事中应收款项回收情况的监督,另一方面是收账政策的制定。
最近经常听到因为企业应收款项收款不及时,导致未收汇而无法及时办理退税,使得应收账款逾期造成坏账可能性的大大增加,同时还会影响企业现金流等问题。这样的问题或许是制定的信用政策过于宽松,或是对应收账款的监督力度不够。
赊销或者宽松的信用政策,会使得机会成本、坏账成本、折扣成本、收账成本增加,长期无法收款,将占用企业的周转资金,严重影响企业再生产能力。但是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为了获得利润,企业会采取多种方式促进销售,而赊销就是重要的手段之一,赊销产生了应收款,也吸引了大量客户,使企业扩大市场份额、提高竞争力。
应收账款的存在,使得企业一边希望通过它来促进销售,扩大销售收入,增强竞争能力,同时又希望尽量避免由于应收账款的存在而给企业带来的资金周转困难、坏账损失等弊端。如何处理和解决好这一对立又统一的问题,便是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应收账款的管理就是在扩大销售规模和盈利VS降低成本和风险之间做出权衡。
一、 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审核,确定合理的信用政策。
客户的资信程度通常取决于五方面,即客户的品质、能力、资本、抵押和条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5C”系统。以上信息需要通过企业财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网络数据库,工商部门等获得,对上述信息进行信用综合分析后,企业就可以对客户的信用情况做出判断,并建立客户档案。
一、 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监督
实施对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监督,可以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通过对账龄分析表的编制来了解有多少欠款尚在信用期内,应及时监督,有多少欠款已超过信用期,计算出超时长短的款项各占多少百分比,估计有多少欠款会造成坏账,如有大部分超期,企业应检查其信用政策。掌握客户已过信用期限的债务,密切监控客户已到期债务的增减动态,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与客户联系提醒其尽快付款。
二、 收账政策的制定
确定合理的收账程序,催收账款的程序一般为:信函通知、电报电话传真催收、派人面谈、诉诸法律,在采取法律行动前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对应收账款的催收可以适当聘用有经验的人员和律师进行清欠也可以聘用企业内部或外部人员(有经验的财务会计、营销人员和律师等)进行应收账款的清收,按应收账款的额度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清收应收账款支付相应劳务报酬,进行清收。
应收账款管理的目标,是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并在这种信用政策所增加的销售盈利和采用这种政策预计要担负的成本之间做出权衡。只有当所增加的销售盈利超过运用此政策所增加的成本时,才能实施和推行使用这种信用政策。
方法一:差量分析法
改变信用政策增加的税前损益=收益增加-成本费用增加
其中:收益增加=(增加的营业收入-增加的变动成本-增加的固定成本)
成本费用增加=(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占用资金的应计利息增加+收账成本和坏账损失的增加+折扣成本的增加)
决策原则:改变信用政策增加的税前损益>0 ,改变信用政策可行。
方法二:总额分析法
比较不同方案税前损益=收益-成本费用
决策原则:选择税前损益最大的方案
举个例子(以差量分析法为例):
我们假设A企业将信用期由30天改为60天,由于销售量的增加,平均存货水平将从9000件上升到20000件,每件存货成本按变动成本4元计算,其他情况不变。(详细计算略)
(1)计算收益的增加:
收益的增加=增加的销售收入-增加的变动成本=100000-80000=20000(元)
(2)成本费用增加=占用资金应计利息+增加收账成本+增加坏账损失=13600+1000+4000=18600(元)
(3)改变信用期的税前损益(if大于0,可行):
收益增加-成本费用增加=20000-(7000+6600+1000+4000)=1400(元)
当企业的应收账款出现坏账损失迹象,会计上会先计提坏账准备,但只有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以税前扣除。并且在税前扣除时,需要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中有以下明确的表述: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 (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以上是税务法规上对应收账款发生损失时,税前抵扣的要求,不管税务机关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企业都应做好相关事项的备查工作,防止日后相关应收款项的核销或转回。
作者介绍:
赵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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