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的类别分哪几种情形?专注闲置土地纠纷法律服务多年经验的孟雷律师为大家讲解。关于闲置土地的类别分哪几种情形?根据目前的《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以及53号令的相关的规定,对于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的原因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2012年5月,国土资源部公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加码闲置土地管理,土地闲置2年可无偿收回。
第一种闲置土地的情形类别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了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动工开发建设满一年以上的,通常意义上就认定为闲置土地。具体来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是划拨决定书的取得了开工许可证,在进行基础作业或者说还没有达到标准的这种情况下,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经动工开发,但是又中止开发的情形。
这里一般又分为两种情形,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停止了开发,这期间一直停了的,期限满了一年,或者说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对于中止开发的情形分为两种:一种是开发面积不足1/3,或者是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这种情况下中止开发满一年的,这种也构成了闲置土地。
第三种类别是属于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延迟开发的,构成闲置的。常见的比如说没有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的合同或划定中的约定的期限条件将交付国有接收地使用权,那么导致项目不能动工开发的,是由行政部门的原因导致了不能开发建设的,这由行政机关原因造成的,没有按合同的约定进行交地的,是归行政机关的原因。
比如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导致土地使用权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期限条件进行开发,比如说规划的调整,本来这块地是做工业,但是随着规划的调整要做旅游,甚至要变成农用地,或者是改成商住用地导致了土地不能进行开发了。所以因为规划的调整或者是政策的调整受到影响的,也是行政机关的原因。还有因为土地的处置因为群众的信访,土地补偿费落实不到位导致无法开工的也是行政机关的原因。
常见的土地的功能影响到开发的,比如说路底下管道,要进行保护,那么导致了要去审批,那么也是导致了无法进行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况,都是应当归结为行政机关的原因。那么,这一类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延迟开发的也是闲置土地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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