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不少人对熊孩子产生了极大的怨念,熊孩子常形容调皮的孩子,岁数小不懂事,并且暂时没有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熊孩子一词是带有贬义的,被网友们界定为那些乱翻东西、搞破坏、不守规矩,肆无忌惮的孩子。
例如在车厢内要求安静时,依旧大吼大闹的孩子,还有摔坏模型、删除文档、抢走心爱的东西,把家里弄得一团糟等等,如此行为被称上一句熊孩子也不为过。
熊孩子的背后一定有一个熊父母,因为孩子第一个老师就是父母家庭教育,没有教好他才会让孩子肆无忌惮的在外面横冲直撞。在此种情形下熊孩子极易造成事故,那么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又该谁来承担呢?
杨女士和先生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二人也很快迎来了自己的孩子,怀孕七个月后杨女士就非常小心了,她的婆婆为了照顾她也搬来与之同住。
不料某一日,杨女士正在下楼梯时突然被人推了一下,重重的朝前摔去。旁边陪同的杨女士的婆婆吓了一跳,立刻抓住推人的孩子,质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
谁想孩子的父母突然冒出来,将其一把搂在怀中称不是他干的。杨女士被送往医院,但是孩子仍然没有保住,杨女士自己也因为失血性休克和重度感染情况危急。
事后杨女士的家人报警,警方通过监控找到了那个孩子,孩子妈妈咬死了说自己孩子没推。但是一看到监控视频,马上改口说赔10万块钱私了。
杨女士的家人并不想要赔偿,他们认为这样的孩子如果不以法律给予教训,将来还会祸害更多的人。孩子的母亲把价格增加到了50万,想要私了还道德绑架杨女士一家人,对他们下跪为自己儿子求情,说孩子小不懂事。
但是杨女士一家人不为所动,推杨女士的小孩已经年满14周岁,不能成为孩子了。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李某(推孕妇少年)三年零六个月。
1.案例的焦点在哪?
本案例的焦点在于李某的年龄,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国家法律规定中,14岁都是一个特殊的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为李某的年纪已经超过14岁,所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因为李某的行为致使他人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像李某这样的小孩子没有经济能力,又如何来承担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为李某的行为导致杨女士的孩子没能保住,杨女士也因此失血性休克和重度感染情况危急。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造成他人损伤,应当就此赔偿。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由监护人也就是父母代为赔偿。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杨女士的身体健康,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所以杨女士住院期间和康复治疗的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李某都应该赔偿。
具体赔偿款项可以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因为李某未满16周岁,尚且没有支付能力,所以赔偿金都该由父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为何李某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诶上述所言,犯故意伤害罪的14岁到16岁的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很明显李某推倒杨女士直接流产,这才导致了杨女士身体性休克和重度感染,可以说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且李某已经年满14周岁,可以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的行为使得杨女士情况危急,应当认定致人重伤,且审理过程中李某显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认罪态度恶劣,所以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与此同时,按照刑法第十七条: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为李某未满十八岁,按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在综合审理后,这才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我们常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这句话是非常正确的。很多熊孩子的诞生,往往就是父母纵容溺爱的结果,但是溺子如杀子,不严格管教反倒是害了孩子。
孩子小时候三观未定,若是此时不进行合理的教导,等到了一定年龄便是想改变也难,严重的时候孩子甚至有可能走上歧途。
为了孩子的未来,父母一定要严格教育自己的子女,否则惹出的祸事也将由父母收场。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