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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税

1.1. 关税完税价格

1.1.1. 一般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

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1.1.1.2.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1.1.1.2.1. 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1.1.1.2.2. 完税价格的构成因素:
货价+运抵口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综合考虑可能调整到完税价格中的项目:
(1)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2)买方负担的包装、容器的费用
(3)买方付出的其他经济利益
(4)与进口货物有关、买方必须支付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1)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和劳务费用
(2)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运输费用和技术服务的费用等
(3)进口关税和国内税收

1.1.1.2.3. 【易错易混】
中介佣金、卖方佣金:支付给中介、卖方代理人的佣金,实际也是购买货物的一项支出—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购货佣金: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1.1.2.4. 【总结】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包含中介佣金但不含购货佣金;包含境外运费但不含境内运费;包含境内保修费但不含维修费。

1.1.1.2.5. 【拓展知识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因有不同的成交条件而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用的价格条款,有FOB、CFR、CIF三种:
FOB(含义为"船上交货价"或"离岸价格")
CFR(含义为"成本加运费"或"离岸加运费价格"),公式:FOB+运费=CFR
CIF(含义为"成本加运费、保险费"或"到岸价格")
无论采用何种成交价格,从价计算进口关税都要以合理、完整的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1.1.1.2.6.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包含了保险费、运费和其他费用:
(1)一般进口:实际支付了运保费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2)一般进口:运费无法确定;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确定,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保险费的确定,(货价+运费)×3‰。
(3)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确定,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保险费的确定,参照一般进口规定。
(4)邮运进口的货物
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1.1.1.3. 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1.1.3.1. 对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在客观上无法采用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时,如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5.合理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不允许使用的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中所含价值或费用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最低限价或者武断、虚构的价格。

1.1.1.3.2. 完税价格的估定方法应依次使用,但是应进口商的要求,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使用次序可以颠倒。

1.1.2.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1.2.1. 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以境外修理费、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1.2.2.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1.1.2.3.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缴纳税款的:按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对于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或其境内机构按暂时进口货物方式进口的奥运物资,未在规定时间内复运出境的,须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但直接用于赛事并消耗完毕、毁损等或无偿捐赠给政府和特定体育组织、公益组织并能提供北京冬奥组委证明文件的情形除外。

1.1.2.4. 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1.1.2.4.1. 租金方式对外支付:海关审定的租金(利息应当计入)

1.1.2.4.2. 留购的租赁货物: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

1.1.2.4.3. 纳税义务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可以选择申请按照列明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1.1.2.5.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海关审定的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

1.1.2.6. 【易错易混】减免税货物补税的两类情况:
(1)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提前解除监管以及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依法终止情形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1-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2)减免税申请人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需要补缴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减免税货物原进口时的完税价格×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365)
上述计算公式中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为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实际时间,按日计算,每日实际使用不满8小时或者超过8小时的均按1日计算。
已申报进境并且放行的减免税的进口货物,经批准转让或挪作他用需补税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1.1.2.7. 进口软件介质的完税价格:
进口载有专供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介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①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
②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
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

1.1.3. 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

1.1.3.1. 公式定价,是指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所签订的合同中,买卖双方未以具体明确的数值约定货物价格,而是以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货物结算价格的定价方式。结算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货物,以合同约定定价公式所确定的结算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1)在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或保税货物内销前,买卖双方已书面约定定价公式—书面有约定;
(2)结算价格取决于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条件和因素—客观有原因;
(3)自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定价公式确定结算价格—6个月内能按公式确定;
(4)结算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成交价格的有关规定—定价合规定。
公式定价货物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以暂定价格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不确定要暂定办担保。

1.1.4.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1.4.1.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出口货物的运保费最多算至离境口岸)。
2.出口货物海关估定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1.1.5. 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

1.1.5.1. 个人进境物品关税完税价格的一般规定:
个人进境物品的关税完税价格,依照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海关总署令第47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来确定商品归类和完税价格。

1.1.5.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税收政策: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计征限额和计税规则: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归纳】单次和年度限值均不超的免关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7折征收;超单次交易限值但不超年度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全额照章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全额照章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交易限制: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关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