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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刑事证据规则,刑事证据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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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是指根据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对证据所做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刑诉法第48条规定了证据的八种形式:(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物证和书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物证与书证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其证明作用的。一个物品即使是记载有文字、符号、图画等,如果不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他也不是书证而是物证。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高法解释》,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中主要包含三部分的内容:一是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二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三是诉讼请求。其中只有具有证据价值的只能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俗称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定、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五、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辨认笔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人、物或者场所进行辨认时由办案人员所作的记录。侦查实验笔录,是指侦查人员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于描述和证明侦查实验过程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情况的书面记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模拟信号存储的录音、录像带等音视频资料。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和信息。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证据,其依然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文丨刘立峰 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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