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看到圈里面好多公众号转载这个报道,感触还是有一点的。
虽然我不接受白嫖很久了,但是圈内兄弟单位被白嫖还是常态。
大把的客户每天问来问去的,却不做任何委托。
大家觉得很委屈,但也无可奈何。
这个事情我这样想,是不是要接受白嫖,看自己实力,你的能力别人看得到,你能帮原告解决实际问题,他自然付费。
“努力的中年大叔”知乎号是我的付费窗口,很多高净值客户喜欢用知乎,就直接加我,咨询一小时1800,长期咨询服务一年5000----30000,从没投诉。
事实证明,客户是愿意付费的。
这是我每天的工作状态,来过深圳律所的都知道要提前一周约具体时间,不然就算来了也没时间接待。
每天早上五点半——七点, 晚上九点——十一点,
两个时间段,我回答各个平台粉丝的问题,其余时间都在沟通案子执行推进,没有时间闲聊。
我个人感受,真正的客户是要寻找有能力的律所才愿意委托案件,人家白嫖,是因为还不信任。
就算是咱们找老婆,也要真的双方认可了才会买房子买车,怎么可能第一次见面就送钻戒的。。。
作为法律人,展示自己的能力,让原告看到,认可,就是咱们的工作,也是必须完成的。
单纯的忽悠,那种法律从业者没意义,他们在这个行业活不长久。
给大家看看律协他老人家的规定哈,大家上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2018年1月6 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律发通[2018]5号
关键词:禁止免费或降低收费、禁止承诺办案结果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未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关键词:广告投放区域限制、多元化推广方式限制
第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
(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关键词:该规则对“百度”等搜索引擎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关键词: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法律人,都是没有底薪的,属于S象限(自雇者),也就是自己给自己干活,没人付费自己的服务就饿死。
自己让自己值钱,
让自己被更多的客户认可,
让自己有更多的粉丝,
让自己有更好的口碑,
每一个法律人都加油吧,
你值多少钱,客户说了算。
给自己增值,每次服务都让客户感受到自己团队的专业,让客户感受到安全,案源就不会缺!
就说这么多。
我是琪哥,一名专做执行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