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前提是首先要证明两人存在婚姻关系,而结婚证正是两人婚姻关系的一个证明,如果丢失,可以去民政局调结婚档案然后申请补办结婚证,但是如果结婚档案失踪不见了呢?还怎么证明自己曾经结过婚呢?
这样的局面也是十分令人头疼,不能继续在一起,离又离不成。这样的事情还真的有人遇到了。
案例回放
欧阳先生与妻子常年分开,他在广州,而妻子远在美国,两人的婚姻早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于是欧阳先生想离婚,但是妻子在美国又不肯回来,看来协议离婚是行不通了,无奈之下只能选择起诉离婚,不巧的是,欧阳先生的结婚证找不到了,没有结婚证法院不给立案,法官建议他去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办一个结婚证,但更让欧阳先生感到绝望的是,婚姻登记处得找到他们的结婚档案才能给补办结婚证,而欧阳先生的结婚档案失踪了,婚姻登记处给出的答复是,“被1996年的一场洪水冲走了”!
然后给开了一份让人哭笑不得的证明,上面是这样写的:“兹证明我局1996年以前的所有婚姻档案都被洪水冲毁,情况属实。”
欧阳先生拿着这份证明去法院,显然这并不能证明欧阳先生与妻子的婚姻关系,所以法院还是不能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如果这件事情不解决,欧阳先生以后结婚的话,很可能会被起诉重婚罪而面临刑事处罚。
难道这样的情况就没有可以解决的办法了吗?
根据2015年民政局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又根据2003年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7条也规定,“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也能成为婚姻状况的证明,还有单位、村(居)委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由此可见,能证明两人婚姻关系的不止结婚证和婚姻档案。户口本上的夫妻关系记载、单位证明、村委会证明都可以用作婚姻关系的证明。
律师建议
百恩律师事务所高晓红律师建议:欧先生可以到他居住的社区居委会说明情况,要求居委会为他开具证明,证明他和妻子的生活状况,之后再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