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博罗县公安局
【辩护对象】:欧某某
【涉嫌罪名】:聚众斗殴罪
【辩护律师】:东莞资深优秀刑事律师胡文学(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办案结果】:检察院不批捕,公安释放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份,欧某某在某酒店与其朋友钟某休息时,钟某接到电话让他带人帮忙去打架,钟某遂带欧某某前往现场参与打架。二人赶到现场时,打架双方已停手调和。因斗殴现场人数较多,场面激烈,路人便录下视频报警处理,欧某等人于次日被带走刑事拘留。
【案件经过及结果】:
辩护人在接受欧某某家属委托后,立即会见欧某某向其了解具体情况。根据案件的情况,辩护人认为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其社会危险性极低。
首先,欧某某并未参与斗殴,到达现场后双方已斗殴完毕,欧某某仅在旁边观看,其没有斗殴行为。
其次,欧某某并非该次斗殴的组织者,也没有积极参与斗殴,没有造成人员损伤。
最后,案发时欧某某刚满 16 岁,刚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欧某某的社会危害性极低。
辩护人就上述几点重点向办案机关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对欧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最为适宜。
后,检察院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看守所释放了欧某某。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