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供养制度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
(一)农村五保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二)申请程序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办政府(社区)审核。镇办政府(社区)收到评议意见后及时入户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复核后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向符合条件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供养标准和形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6000元/年•人含200元实物),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5500元/年•人含200元实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选择集中供养的由入住县供养服务机构生活;选择分散供养的,由村委会负责照料。所有五保对象都必须签定《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