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合同里既列明了含税金额,又列明了不含税金额,但没有单独列示增值税的金额,能否以合同列示的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1-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因此,签订的应税合同上分别注明了含税金额和不含税金额,应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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