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远达:你干这行之前,我已经干了十年了。
编辑 | 玄袂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值得关注的是,该案双方当事人都是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内行“掐架”、好不热闹。
这起不正当竞争案件,缘起同行业商标字号冲突,商标行政授权确权案与民事不正当竞争案相交织,前后历时已三年有余。
两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谁笑到了最后?
1 字号高度相似,前浪向后浪维权
本案原告是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是禹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信远达”与“远信达”,二者文字相同,仅在前两个字的顺序上有差别,无疑是高度近似。
信远达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31日,工商核定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专利代理,远信达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4日,其工商核定经营范围为商标代理、版权贸易、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信远达公司向远信达公司第一次挥起维权大棒,是在2019年6月18日,信远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争议商标是远信达公司在45类上获准注册的“远信达知识产权”商标,如下:
经过近一年审理,商评委做出了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主要理由是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前,“信远达”作为申请人企业商号经使用在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等法律相关业务上已具有了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害了信远达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远信达公司不服,该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都维持了上述裁定结果。
那为什么远信达公司能成功注册“远信达知识产权”商标呢?问题还是出在信远达公司身上。
信远达公司虽然在成立之初就注册了“信远达”商标,但指定使用服务是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等,未在知识产权服务相关类别上注册,导致了远信达公司毫无阻碍地在该类别上注册了商标。
并且,由于远信达公司成功在45类上注册了“远信达知识产权”商标,反而阻碍了信远达公司在该类上注册“信远达”商标,在驳回复审阶段仍因近似被驳回。
“远信达知识产权”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后,信远达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远信达公司停止使用“远信达”文字作为企业字号,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9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并登报公开致歉。
在起诉请求中,信远达公司表示:自被告公司成立至今,远信达公司共代理商标5575件,按照我公司商标注册代理费800元/件的标准,其获利应不少于300万元。
庭审中,被告远信达公司,对其“远信达”商标字号的来历也做了解释:
将“远信达”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系因其法定代表人居住于保定市信达街,其加以“远”字系希望公司永远存续。
在侵权行为认定上,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构成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通过十余年的持续使用,信远达公司的“信远达”企业名称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远信达公司的“远信达”企业名称,与“信远达”仅文字顺序不同,在读音、含义上均近似,远信达公司使用该企业名称从事与信远达公司相同或近似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远信达”企业字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合理开支5000元,并公开致歉。
远信达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 两家代理机构硬实力对比
双方均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那么二者在擅长领域和代理业绩上有何表现?
小编通过知产宝数据库,从专利代理数量和商标代理数量上对两家机构作直观对比:
首先是商标代理数量,从总量来看,信远达公司要比远信达公司高70%以上,不过结合两家的成立年限来看,远信达公司这个后起之秀,崛起势头不容小觑。
可惜的是,远信达公司未在案件中展示自己的商标代理费用,要不然会更有趣。
然后是专利代理数量,经检索,远信达公司没有代理过专利申请,而信远达公司的专利代理数量达7300余件,擅长领域主要是B部(作业;运输 )F部(机械工程;照明) G部 (物理) H部 (电学)。
另外,由于版权登记等数据公开难以查询,两家公司在其他领域的实力难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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