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郑某,在酒吧喝完酒后,和好朋友袁某,一起醉醺醺地来到了某养生会馆。进入店里后,在老板苏某的热情推荐下,两人选了相同的泰式按摩套餐。
随后,老板苏某便叫来了六七名女技师站成一排,让二人挑选。男子郑某选中了女技师冯女士,而好友袁某则选中了女技师萧女士。
在前台支付完费用后,男子郑某等四人便一同乘坐电梯,到达了位于四楼的客房。之后,四人分别进入了不同的两个房间。
然而,就在四人刚进入房间后不久,便突然遇到了警方的治安巡查。好友袁某与萧女士在房内进行非法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查获。
而另一个房间内的男子郑某和冯女士,在听到动静后,立即有所警觉。由于熟悉环境,冯女士迅速趁乱逃脱,而男子郑某则和好友袁某等人,一起被警方带回了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
在警局里,面对警方的讯问,男子郑某在警方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拒不承认自己的嫖娼违法行为,不过却在第二次询问笔录中,承认了自己嫖娼。
最终,因涉嫌嫖娼,男子郑某被警方依法处以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警方还将相关信息录入了办案网络平台。
不过,面对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男子郑某却突然表示不服,再次改口声称,案发当晚,他只是按摩,凭什么认定为嫖娼,还被拘留呢?
在申请行政复议未果后,男子郑某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男子郑某辩称:
案发当晚,警方查获他时,现场并没有按摩女技师,当晚与他同时被抓的有九人,其他人均有对应女技师的询问笔录,证明存在嫖娼行为,而他却没有对应的女技师。而没有女方口供,警方认定其嫖娼,明显证据不足。
此外,他之所以在第二份询问笔录中承认自己嫖娼,是由于受到了警方的连番诱导,故而第二份询问笔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案发当晚,他只是按摩,警方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凭什么认定其嫖娼,还拘留他呢?
然而,面对男子郑某的辩解之词,警方却认为:
男子郑某在警方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已经亲口承认了自己的嫖娼违法行为。此外,男子郑某的好友袁某,也如实供述称,案发当晚两人前往养生会馆的目的,就是为了嫖娼。
另外,男子郑某购买的泰式按摩套餐,根据会所负责人苏某的供述,所谓的泰式按摩套餐,实为掩人耳目,向客人提供的嫖娼违法服务。因此,本案中,警方认定男子郑某嫖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而法院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经过了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认为,警方认定男子郑某嫖娼,关键证据链条并不闭合,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警方查获男子郑某时,现场并没有按摩女技师。而事后,警方也没有对男子郑某涉嫌的嫖娼对象,即按摩女技师冯女士进行调查询问。因此,本案中,警方仅凭男子郑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就认定其嫖娼,存在主要证据不足。
2、男子郑某的好友袁某,虽然承认了自己的嫖娼违法行为,并指认男子郑某嫖娼。然而,案发时,两人并不在同一个房间,袁某并没有亲眼目睹男子郑某嫖娼。由于袁某并非在场第三人,因此,其所作的言词证据,属间接证据、传来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警方认定男子郑某嫖娼,直接证据只有男子郑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而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此,本案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故而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而对于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