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1. 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下列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1) 单位名称;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3) 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
2. 除前款规定的事项以外, 其他事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收原件;
2. 《卫生许可证》正、副本,收原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在一张纸上,且需要申请人签字或单位盖公章确认), 收复印件;
4. 工商营业执照,收复印件;
5. 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收复印件;
6. 属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收复印件;
7. 属地址路名变更(非迁址), 需提供街道或建设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收原件。
1. 申请人携带本人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材料进行初甲,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技区卫计监督执法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仔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区卫健监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及分管领导在《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告知区政务服务中心发证窗口制证:
4. 区政务服务中心发证窗口制作《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是以株洲市天元区为例,各地政策、办理流程和补贴金额会有差异,所以仅供参考,请以实际窗口办理为准。为方便更多人群,如有变更或错误欢迎留言指正,感谢。整理不易,点赞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