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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新闻介绍: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河南省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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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暂行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直至收回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经省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名称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记者康冀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