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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资深介绍: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原民办代课老师教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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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七十年代,只要生产队或学校同意,有初中或高中文化,经过相关资格审核审查便可以当民办教师。当时是记工分,工作一天10分工,年底按工分参与生产队口粮分配,学校不给其他补助。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由教育部门开始发放补助费,一般是中学8元/月,小学5元/月。八十年代中期这个补贴涨到40元/月,一直持续2003年前后。

从九十年代末期,民办教师以各地规定的所谓任教截止日期为政策界限,开始清退这个日期之后的民办教师。直到上世纪末期清退民办教师才结束。这些被清退的民办教师及“一刀切”的代课教师,当时很多地方并没有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也有少数补偿的,因为他们的补贴标准很低,得到的补偿金也相当少。数十载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是原民办原代课教师缺乏摆脱困境的“资本”,导致他们现在仍是农村里比较贫穷的人。

为了妥善处理原民办代课教师历史性遗留问题,国家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出台了教人【2011(8号)】《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对被辞退的代课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的,按照他们任教的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代课时间按本人实际代课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眼下,全国绝大多数地方为民代教师落实的是以教龄的形式发放养老补助,极个别地方是每一年教龄20元,很多地方是10元,甘肃省8元、陕西省是6.7元、四川省有些地方才3.3元。

养老补助是以教龄津贴为基数,而教龄津贴还是30多年前的标准。与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因素不相适应。这让原民办、原代课教师怎么应对物价上涨的生活和失去劳动能力的身体?

很多原民办、原代课教师在清退离岗时,并没有给予一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其实,当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工作,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也是有法律或政策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国办发【1997】(32号)《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对辞退的民办教师,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教人发【2011】(8号)《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说:“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1997)32号,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了一次性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

给予原民办、原代课教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陕西省韩城市每年教龄一次性补偿295元,云南曲靖陆良县2013年兑现了原民办教师的经济补偿:凡从教15年以上的原民办教师,享受公办教师2/3的待遇;凡从教14年以下的,以每年教龄150元补发待遇。四川凉州彝族自治区西昌市、美姑县等极少数地方为离岗民办、代课教师补发了经济补偿金,并用补偿金作为办理社保的个人缴费承担部分。只有社保做后盾,原民代教师养老才不是问题。

为原民办、原代课教师补发经济补偿金,是改变他们生活现状的有效办法,但愿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其相关政策,让他们安度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