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请教陈版主股权激励费用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的问题
2、求助陈版
3、准则解释14号工程建设收入?
4、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商誉计算问题
5、回购股票进行限制性股票形式的股份支付的账务处理
6、合并报表层面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7、拆迁得来的苗木入账问题。
8、求助个税手续费返还的问题
9、请教关于建筑设计施工企业,签署联合体协议,净额法的会计处理
10、处置子公司,固定资产及应付职工薪酬如何披露
提问人:辉哥2017
您好陈版主,A公司对部分员工授予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同时授予日根据全部授予的股数确认了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没有人离职,在当年确认了相应的应分摊的股权激励费用,请问确认股权激励费用与确认回购义务是否存在矛盾之处,确认股权激励费用是在未来达到规定业绩条件可解锁不会回购的假设下,而确认回购义务是在没有完成业绩条件全部回购的假设下,请教陈版主二者是否存在逻辑问题?
回答人:chenyiwei
确认股权激励费用与确认回购义务,这两者分别是依据股份支付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两者所依据的逻辑和原则不同,因此不矛盾。
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是依据对日后可解锁的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即需要考虑日后等待期内满足服务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的情况。
而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相关负债属于金融负债,只要存在现时义务,不论可能性大小,均需确认负债。
当然这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逻辑联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第五条规定:“等待期内,上市公司在核算应分配给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时,应合理估计未来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该估计与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时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进行的估计应当保持一致”。
提问人:茶前饭后
请教版主,如果存在股份支付义务,借:库存股,贷:其他应付款,那么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是否考虑库存股的影响?如果考虑,那么与当期收到出资款增加的股本一正一负是不是抵消了?是不是可以说股份支付不会引起本期加权股本的变化?(假设本期无其他股本变化情况,股本的增加只有股份支付员工交出资款形成)
回答人:chenyiwei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对限售股的考虑,按照解释7号第五条,区分现金股利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提问人:xzdbr
收取的加盟商品牌授权费、服务费是否应确认合同资产/负债?收入应该在什么时点确认,和加盟店是否开业有关吗?
合同约定在开业前3个月对方应支付相应款项,服务费主要是指选址、开店、店铺设计等费用,品牌授权费指授权加盟商使用品牌经营,一般为4-8年。
回答人:chenyiwei
收取加盟商的加盟费,一般是参照新收入准则第四十条“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处理。通常情况下,开业前的服务费最早要到开业时才能确认收入(如果开业前的服务构成一个单项履约义务的话)。品牌授权费在后续的加盟期间内分摊确认收入。
提问人:xzdbr
谢谢陈老师,还有2个疑问:
1、在开业前筹建期会有派驻店长的团队管理费,店长薪酬正常按月支付,收入确认时点是在发生当月,还是开业才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
2、披露上是否已不再使用预收账款,全部结转至合同负债科目?加盟业务大部分是预收款,在确认收入时点前未回款是否涉及确认合同资产?
回答人:chenyiwei
1、我理解加盟店开业前不应确认收入。2、是合同负债。在确认收入时点前未回款不涉及确认合同资产。
提问人:wuxingcfchen
求助陈版
PPP项目公司属于污水厂运维,审计认为作为工程主要责任人,确认了工程建设收入,分录如下:
借: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工程收入
待转销项税 (根据后续污水运维收入销项税率6%,此处也按6%)
看着这个待转销项税很奇怪吧?而且税率也不是按工程建设的9%,而是按后续污水运维的6%?
想请问陈版,上述分录的待转销项税,有问题吗?而且,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公司需要就该工程收入计缴增值税吗?
回答人:chenyiwei
如果此处PPP项目是采用金融资产模式,则建设期确认的收入所对应的款项是要通过运维期间的污水处理费收回的,虽然建设期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但污水处理费收入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相当于把建设期收入对应的增值税递延到后续运维期间缴纳(这部分金融资产后续收回时,会计上不再重复确认收入)。因此审计调整中确认待转销项税额(按照污水处理费收入对应的适用税率计算)是合理的。
提问人:wuxingcfchen
感谢陈版。但审计确认时,无形资产模式也同一样处理了。
金融资产模式按您的解释比较好理解,但无形资产模式呢?后续也要确认一道污水运维收入?
回答人:chenyiwei
无形资产模式是分别单独确认建造收入和运维收入,且都是全额确认。但无形资产模式下的建造收入不一定是需纳税的,可与税务专业人士确认。
提问人:helenpqh
A公司收购B公司100%股权,为非同一控制下收购,股权收购价格为2.5亿,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7亿,账面价值为1.2亿元。B公司存在大额的待弥补亏损和暂时性差异,出于对B公司未来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的考虑,评估审计时未对此部分待弥补亏损和暂时性差异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B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在编制收购日AB公司的合并报表时:1、股权收购价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异产生负商誉2000万元(2.5亿元-2.7亿元)2、净资产评估增值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2250万元((2.7亿元-1.2亿元)*15%),不需要考虑B公司是否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请问:(1)股权收购价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异产生负商誉2000万元,是否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净资产评估增值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250万元直接计入商誉?为什么?(2)还是上述差异金额相加产生正商誉250万元(=2250-2000)元?为什么?如果是按照这个方法计算的话,每年年末如何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3)如果在可预见的未来没有处置该被购买方股权的计划,股权收购价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异产生负商誉2000万元是否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200015%),这块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合并层面的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吗?(4)如果假设B公司后续年度(如收购后2年后)不再享受高新技术技术优惠,是否需要在预计不能享受优惠税率的年度(如收购日2年后)按照25%的税率在合并层面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还是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5)如果收购对价是外币计价,计算合并对价的人民币金额时,是以收购方实际付款日的汇率折算,还是按照收购日的汇率折算?如果按照收购日的汇率折算?那与实际付款日的汇率差异产生的人民金额计入哪个科目?财务费用吗?
回答人:chenyiwei
1、可辨认资产负债评估增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也是被收购方净资产的一部分,在计量商誉或者负商誉时应作为一个整体一并考虑。不应分别确认营业外收入和商誉。就负商誉确认营业外收入时应注意的问题,请参考《中审众环研究2020》之“问题3-2-58(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负商誉确认应注意的问题)”。
2、如果该子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持续亏损,即这些评估增值转回时也不会形成现实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则应在确认与评估增值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以该部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和【购买日可抵扣亏损*被购买方适用税率】两者中的较低者为限,确认与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作为对购买日商誉初始计量金额的调整因素。
3、负商誉本身不是资产或负债,不存在确认递延所得税的问题。
4、如果在购买日已可预见到B公司后续年度(如收购后2年后)不再享受高新技术技术优惠,则对于预计在3年后转回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时按25%税率计量。后续实际情况与原估计有差异的,则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同时,对应调整届时的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5、按照收购方实际付款日和购买日两者中较早日期的汇率折算。如果购买日较早,则后续应付收购款的汇率调整正常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即可。
提问人:helenpqh
非常感谢陈版!补充提问下:
所得税准则应用指南中提到:“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1)这里是不是指的是净资产的公允价和账面价的暂时差异,如是,是不是把"可辨认净资产"作为一个整体来比较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不需要区分到各个明细资产和负债?
(2)但是如果公允价值是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结果,是否需要分别将每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增减值进行辨认,对于增值的部分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减值的部分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是说不论是收益法还是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公允价,都需要把"可辨认净资产"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只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不能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回答人:chenyiwei
1、应根据单个资产、负债项目分别确定其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但报表中可以抵销列报。2、也只有资产基础法才能确定单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提问人:wtbcpa
请教陈版:
案例:2019年A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1股用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回购价格为10元。2020年A公司授予员工甲限制性股票1股,等待期3年,授予日公司股价为12元,员工以4元价格购买。账务处理如下:
回购股份时:借:库存股10 贷:银行存款10
授予日:借:银行存款 4 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4
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为简化案例,此处不按年区分了,写3年的总金额):
借:管理费用 8(12-4)
贷:其他资本公积 8
借:库存股2
贷:投资收益 2 (授予日股价12-当时回购股份的价格10)
问题:以上处理方式是否正确,是否应确认回购日到授予日股票价格上升带来的投资收益?如果不做这笔分录,那么等到等待期过后,对冲库存股和其他资本公积时,库存股余额是6,其他资本公积余额是8,差额2怎么处理?做投资收益是基于以下考虑:相当于在授予日将股票卖了再以当前价格买回。
还是说将这个2元的收益冲减管理费用,认为其是整个股份支付活动中的产生的收益,如果冲减管理费用,是在授予日一次性冲减还是在等待期内分摊?
回答人:chenyiwei
1、库存股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因此不应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在将库存股授予员工时,应将原回购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差额,借记“库存股”,贷记资本公积。即,库存股的调整后金额与“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一致。
2、后面的处理就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第五条中的标准处理方法一样了、
提问人:茶前饭后
请教版主,如果公司锁定期是业绩对赌,对赌条件是经审计的年度扣非净利润的增长比,那么在做年度审计时,虽然未出具报告,但是经审定后的扣非净利润完全可以判定能完成业绩对赌,也就是说潜在的其他应付-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应该是不存在的,那么是不是应该在此次年度审计中直接冲回其他应付-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还是等出了审计报告后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才能冲回其他应付-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需要这个仪式吗)?但激励方案里面没有明确说要经过审议,只说是经审定后的扣非净利润达到某个条件而已。望版主指点。
我的意思是关于股权激励的财务处理,是可以根据合理判断预提和冲回的,这也复核实质性原则。
回答人:chenyiwei
如果解除回购义务的条件很简单,可直接根据现有的数据进行判断的,则可以如你所述处理;但如果解除条件更复杂,例如除了涉及全集团的财务指标以外还涉及个人考核等,就会比较复杂,需到董事会审议后。
提问人:Ryan_q
@chenyiwei,陈版主,有疑问请教:
合并层面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需要考虑企业未来期间将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是,此时考虑的企业是子公司?
我的理解:
似乎到了合并层面已经不存在法人主体概念,此时的确认目的更多是让合并报表保持与个别报表处理上的一致?
例如:收购子公司合并层面存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公司在合并报表确认减值资产后,是否无须考虑其他事项,直接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该原理如何理解?理论出处是?
望陈版主指导!
回答人:chenyiwei
在合并报表层面确认与内部交易等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首先确定导致该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标的资产或负债是在哪个企业法人内(例如,母公司卖给子公司的商品,子公司期末尚未卖出,则该标的资产在子公司)。其次,针对标的资产所在的企业法人,判断是否满足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条件,即该法人日后有无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仅考虑该法人,不考虑集团范围内其他企业),如满足条件的,则按该法人的适用税率计量合并报表层面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中审众环研究2020》之“问题2-3-2(集团合并报表层面与已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适用税率)”、“问题2-3-3(关联方内部未实现损益抵销影响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
提问人:zrzrzr
请教下陈版主及各位大佬,我们是国有企业会进行一些拆迁,形成很多苗木资产,目前是没有做任何处理,账外资产。现在想新成立一家子公司,将这部分苗木划拨进去,想请教下,我们应该按什么价值入账?以及这家子公司以后再对外出售苗木的话,适用免税政策么?谢谢
回答人:chenyiwei
1、如无特殊情况,则这些苗木的入账价值应为最初取得时经评估的公允价值。
2、税务问题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意见。
提问人:wx_623edc323af4
陈版主您好!
对于个税手续费返还,不属于政府补助,现在应该是比较公认的了,因为不属于无偿从政府取得而是为政府代扣代缴的一项服务。
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又明确了手续费返还计入“其他收益”。
那个税手续费返还到底披露在哪?我看大部分其他收益披露都只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没有其他地方塞了
回答人:chenyiwei
个税手续费返还不属于政府补助,但列报在其他收益。在附注披露中应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单列“其他”明细项目。
事实上,其他收益的核算范围早已不限于政府补助。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金融资产抵债的相关损益也是列入其他收益。
提问人:AdamLi
背景:对于建筑设计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乙方),与业主方(甲方)以及联合体成员(丙方)签署EPC建筑合同。随后乙方作为联合体协议的牵头人,与联合体成成员(丙方)签署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协议的牵头人(乙方)负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对工程的合同、信息进行管理;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协调联合体各内部成员和有关参建各方及相关单位,联合体成成员(丙方)对负责本项目前期“三通一平”中的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及施工图所载明的所有工程的施工及安装;负责与本项目相关的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负责与分包工程的其他分包人及材料供应商的联系、配合、服务、协调和管理,并提供施工条件、相关设施、安全管理及统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等直至完成城建备案及保修期届满等;承担EPC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施工义务,并承担与施工任务对应的责任。
个人处理意见:作为业主方,按照EPC合同,如果有质量问题,既可以找乙方,同时也可以找丙方,但是根据乙方与丙方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以及项目实质,个人认为:乙方并非主要责任人,符合代理人。
相关疑问:1、是否应该按照代理人处理,净额法核算。2、EPC合同中明确,所有的结算均通过乙方结算。如果按照净额法核算,乙方财务报表不列示施工业务的收入以及成本(净额法),但账务处理仍正常核算,因为涉及开具发票以及资金流。最后对于存在收到或应支付此项目的工程款项有余额,期末财务报表项目列示,是否应该通过重分类,列式在其他应收款以及其他应付款更为恰当?想寻求帮助,或者有没有关于此核算的案例解析。
回答人:chenyiwei
1、乙方按代理人,净额法核算,更为合理。
2、是。属于代收代付的资金部分,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
参考:《中审众环研究2020》之“问题2-1-75(联合体牵头方的收入确认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提问人:jleonking
陈版主,请教下,本集团内于2021.5.30日处置子公司,在21年合并报表中固定资产本期计提是否需要涵盖被处置的子公司1-5月的折旧额?应付职工薪酬是否仍需要体现1-5月的增减变动?
回答人:chenyiwei
被处置的子公司直到处置日都仍然是正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因此其自年初至处置日的各项资产、负债正常增减变动也应当体现在其母公司的合并报表附注中。
就主帖中的问题,在21年合并报表中固定资产本期计提仍需需要涵盖被处置的子公司1-5月的折旧额;应付职工薪酬仍需要体现1-5月的增减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