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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两年多前温州破获的全国最大的“寄血验子”案,曾引发各界有关“寄血验子”案是否应该入刑的讨论。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谈到,浙江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属于越权制定司法解释。
沈春耀表示,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中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一定条件下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进行研究,认为上述意见有关内容是对刑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违背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及立法法关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其他审判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应当清理的带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
沈春耀说,“我们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予以纠正。根据反馈情况,相关规定已经停止执行”。
公开报道显示,浙江永嘉警方调查发现,温州“寄血验子”案预计参与寄血验子的孕妇超过5万人次,涉案金额达2亿元以上。数十名业务人员被浙江警方以“非法行医罪”立案调查。
对此,有法学者认为,根据现行规定,对于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应界定为行政违法行为,刑法、两高司法解释均未将此纳入非法行医罪的适用范围。
今年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上述浙江省高院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构成非法行医罪”为例,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法规备案审查程序,撤销浙江省高院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新京报记者 王姝 见习编辑 吕银玲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