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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爆料信息: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独立董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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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在线6月5日讯(星辰全媒体记者 贺亚玲)6月2日,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意味着资本军团再添长沙“新丁”。截至目前,长沙市上市公司累计86家(其中科创板12家),位居中部省会城市首位。另有过会待发企业2家,在审企业5家,辅导备案企业30家,上市后备资源充实。

资本市场“长沙板块”实现跨越发展也带动了更多人越来越关注有关上市公司的相关政策,而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也越来越完善。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随后,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对现行独立董事规则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修订。

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履职方式、任职管理等有哪些新变化?如何让独立董事更好地履行自己职责,让其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新政实施对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会带来哪些利好?6月5日,星辰全媒体记者带着这些热点问题特别采访了华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南云,请其对《意见》进行详细解读,为企业未来发展提供决策。

星辰在线全媒体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经历了哪些发展演变?

李南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和管理层损害公司整体利益。我国于1993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青岛啤酒在上海和香港两地上市,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规则聘请了两名独立董事,打开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先河。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提出上市公司全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6年1月1日,我国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确立为基本制度,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

星辰在线全媒体记者:本次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炉的?

李南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制度。独董制度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向纵深推进,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性问题亟待解决,已不能满足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202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3]9号),《意见》从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严格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监督管理、健全独立董事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协同高效的内外部监督体系等八个方面提出了改革措施。随后,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现行独立董事规则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修订。

星辰在线全媒体记者:本次改革对上市公司治理会产生什么影响?

李南云:本次改革吸收借鉴了国内外公司治理先进实践经验,明确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中的角色定位,提高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条件,强化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权限、履职机制和履职保障措施,完善了独立董事的责任约束机制。征求意见稿对于有效解决独立董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健全上市公司治理体系,提升上市公司治理能力,预期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例如改革之前相关法律法规仅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但并未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进行明确规定或限制。而《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占多数,并担任上述委员会召集人。独立董事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甚至多数席位,对于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决策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供了基础的保障。

星辰在线全媒体记者:本次改革对独立董事任职有哪些影响?

李南云:《意见》和《征求意见稿》从担任独立董事人员资格要求和禁止担任独立董事正反两个方面对独立董事进行规范,进一步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专业性”。

就独立董事独立性而言,《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及《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对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持股、任职、重大业务往来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除确保独立董事在选任时能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外,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还提出,在独立董事选聘后,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确保独立董事被聘任时其能够具有“独立”判断上市公司决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是否能够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更确保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其“独立性”依然不会受到影响,能够持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就独立董事专业性而言,《意见》第二条第(三)款提出,鼓励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财务会计、金融、法律等业务专长,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和第七条明确指出,独立董事中必须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且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等专业性任职要求。表明今后独立董事的选任将更加注重专业性,并通过强调独立董事的专业性,来督促上市公司进行自我监督,确保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行。

星辰在线全媒体记者:本次改革是否对独立董事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李南云:本次改革对独立董事在每家上市公司履行其职责所投入时间和精力提供了制度保障。《意见》第二条第(六)款提出,压紧压实独立董事履职责任,进一步规范独立董事日常履职行为,明确最低工作时间,提出制作工作记录、定期述职等要求,确定独立董事合理兼职的上市公司家数,强化独立董事履职投入。《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原本是五家),且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对于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满6年的独立董事,离任后的任职“脱敏期”由12个月延长至36个月,即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明确IPO前的任职时间应连续计算,以避免在同一公司长期任职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同时,新增了对独立董事品德诚信情况的要求,独立董事须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

此次改革是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首次重大而全面变革,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