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这个词
大家多多少少都有听过
类似的事件
也在现实中上演过
若遇到碰瓷的
大家都如何去处理的呢?
这不
朱某杰等人就共谋“碰瓷大计”
以此索要赔偿
针对这种行为
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案件回顾
被告人朱某杰、朱某豪、欧某锋经共谋,在本市偏僻路段,故意驾车缓慢行驶,诱使后方车辆超车,趁机由一人骑行共享单车与后车碰撞,造成后车因违章引发交通事故假象,再向被害人出示提前准备好的碎屏手机,谎称系在碰撞中损坏需要赔偿,以此实施诈骗。
2021年7月18日5时许,在本市朝阳区xxx桥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任某(男,44岁)人民币5500元。
2021年7月19日5时许,在本市海淀区xxx西路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男,53岁)人民币3000元。
2021年7月19日6时许,在本市海淀区xxx西路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1(男,58岁)人民币7000元。
2021年7月21日6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亮甲店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男,31岁)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朱某杰、朱某豪、欧某锋于2021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杰、朱某豪、欧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结伙多次骗取多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本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朱某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欧某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责令被告人朱某杰、朱某豪、欧某锋退赔被害人任某人民币五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七千元,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六千元。
五、扣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涉案财物保管中心的苹果牌手机五部、华为牌手机一部、机动车牌四个,作为证物由公安机关依法保存。
上述案件中,朱某杰、朱某豪、欧某锋经共谋因违章引发交通事故假象,从而向司机索取赔偿,该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述人员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的法文规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