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偷盗公司财物被发现后协议离职,竟以举报公司违规生产为由敲诈前老板,获取3万元后不满足,继续敲诈,公司报警。日前,太湖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曾就职于太湖县经济开发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9日盗窃公司物品被公司保安发现后于同年10月21日与该公司协议离职,协议中载明杨某某与公司在劳动关系期间无任何纠纷,所有应得利益均以明清,且无经济补偿要求。同年10月23日,杨某某通过手机编辑短信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索要补偿款6万元,并威胁黄某说要实名举报公司违规生产天然气钢瓶,如公司不补偿就将材料举报到国家质检总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安徽某某有限公司该时间段恰逢国家质检总局对公司进行生产年检,黄某考虑到被告人的行为会影响公司声誉,被迫支付杨某某3万元。杨某某收到3万元后又发信息给黄某以工资未结清为由索要5000元,黄某收到短信后未向杨某某支付该笔款项,并委托公司人事部经理报案至太湖县公安局。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强行索取财物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退清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