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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资深报道:直播带假货可判刑,如何治理直播带假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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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艺慧

“商机”是一个机遇也是一种选择。网络购物与视频直播方式的结合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人们进入特定的直播间,通过主播的讲解和展示来抢购物美价廉的商品。

市场一旦有需求,在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直播带货来分割这块“蛋糕”。

但是,直播带货的问题似乎也在一点点暴露,直播间的商品的质量是否可靠?品牌是否靠谱?等问题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最近,江苏省某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直播销售假货获刑的案件。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涉案人员管某租赁办公场地和仓库,向他人大量采购假冒国际品牌SK-II、DIOR、科颜氏、资生堂、兰蔻、阿玛尼等无包装、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并招聘网络主播、商品客服、仓库管理员等团队在某巴巴1688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销售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

在此期间,管某团队累计销售金额38万余元,未销售货值金额42万元,违法所得11万余元。

那么,在本案中,对于管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又该承担何种责任?

在本案中,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所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涉案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管某利用网红主播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同时,该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利益,侵犯了涉案商品权利人的权益,还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秩序。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此案,该法院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管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追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直播带货之所以成为一种趋势,消费者图的是物美价廉,而经营者则看重收入可观,今年5月发布的2021新财富500富人榜上,薇某家族以90亿财富位列榜单第490名,与老某妈创始人齐名。

网红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优势,蜂拥而至走进直播间。但是,剥去利益的壳,关键还是要看商品的质量,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不仅损害自己的商业信誉,更重要的是还将面临着轻则民事赔偿,重则刑事处罚的代价。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商标法》、《刑法》等相关法律都对其进行了规定。

例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直播间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直播带货除了俊男靓女,更为重要的是商品的质量,也就是信誉,一旦诚信缺失,质量无从保证,那么此时利益也将随之流失。所以,网络主播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的相关规范。

除了经营者之外,提供直播平台的也应该根据数据对于经营者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只有各方都能发挥积极作用,守住底线,才能真正营造健康、有序的直播带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