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人和适用税率
二、建筑业营改增:计税方法
三、建筑业营改增:服务范围
四、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六、建筑业营改增:新老项目的划分
七、挂靠、承包经营方式
八、案例解析
九、建筑行业税率表
一、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人和适用税率
1、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营改增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2、《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特殊项目适用3%的征收率。
实务解读:
(1)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2)增值税的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进项)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4)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二、建筑业营改增: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1、一般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办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11%-当期进项
2、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6】36号文确认了建筑施工企业四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3)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存在上述2-4项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会丧失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权利。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解读:
1、简单说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清包工:一般的,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去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是指业主自己购买所有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而施工方并不负责,只收取相关的人工、管理及其他费用。
3、甲供工程:是指全程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纳税人给甲供工程去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采取这种计税方式。
4、小规模纳税人:这类人群发生的应税行为同样适用这种计税方式。
5、老项目:为建筑工程的一些所谓的“老项目”提供的一些建筑服务,同样适用。
6、采用简易征收并不绝对有利于降低税负,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进项抵扣因素,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
三、建筑业营改增:服务范围
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实务解读:
具体包括:
1.工程服务。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
建筑物相连的辑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湿、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启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
5、其他建筑服务。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之外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衡、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四、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实务解读:
1、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税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
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建筑业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1、 财税【2016】36号规定: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四第二条: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备注:本文资料时间为2018.8月,部分税率税法文件需要结合最新的做判定。
附带: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表
建筑业一般计税自2019年4月1日起按9%税率计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签署合同是属于这个范围内的,一般适用9%的税率。
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建筑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是3%的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的简易征收)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采用3%的征收率:
0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0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0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0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又如,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开发票的时候,应该是:*研发和技术服务*工程勘察勘探;适用现代服务的6%税率。
再如,工程造价鉴证属于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开发票的时候,应该是:*鉴证咨询服务*工程造价鉴证,也是适用于鉴证服务的6%税率。
建筑行业在销售建筑材料,出租机械设备时,会出现13%的税率。出租建筑施工设备分两种情况:第一,出租建筑施工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属于“建筑服务”,适用于9%的增值税税率。第二,出租建筑施工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属于“有型动产租赁服务”,适用于13%的增值税税率。所以,需要区分情况来处理。
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可能会用到2%的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