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规则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第三节专节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物别规定,一人有限公司也是有限公司,因此从这意义上来说,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的也是有限责任,但因其只有一个股东,且没有监事,容易造成股东与公司财产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此,专门针对一人有限公司设定的特殊的规则。
一人有限公司其主要有以下特殊规则,分别综述如下:
1、设立和组织机构:规定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可以作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2、投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不能重复设立多个一人有限公司,从前述规定可知,虽然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但不限制一个自然人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后,再设立非一人的有限公司或其它形式的公司企业。同时,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营业执照中投资者身份注明:应当在营业执照注明是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4、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章程由股东制定,但仍应遵守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章程的规定。
5、股东决定重大事项的书面形式要求:不设股东会,但股东作出涉及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年度审计: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实践中,很多一人公司都没有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也没有审计,实际上虽然有编制报告并审计,不代表能股东财产完全独立于公司,但这是股东责任区分非常重要的依据。
7、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股东不能证明自己个人的财产独立于公司时,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实践中,大部分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证明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很少有一家有限公司会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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