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73岁的李阿姨带着一面锦旗来到了湖南二十一世纪律所,亲手将之赠予律师办案团队,以表达对律所的感激之情。
“这个案子经历了一审、二审,非常感谢律师们为我忙前忙后,跑上跑下,如果没有你们,这个案子不知道什么时候才是个头,特别感谢你们这个办案团队对我的关心!‘铭铸功德,大显正义’就是我对你们律师最高的评价。”李阿姨说。
而李阿姨的这场医疗纠纷要从前年开始说起.......
73岁的李阿姨在公交车上摔伤到长沙市某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医院)进行治疗,经过40天的治疗,被告医院告知李阿姨已经治疗完毕并催促李阿姨出院,李阿姨因相信了被告医院的错误医嘱与公交车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几个月后,李阿姨感觉身体并未好转,到长沙市S医院复查,长沙市S医院告知:李阿姨原有的摔伤骨折处并未得到救治,李阿姨没有病痛处却被被告医院错误开刀治疗。此时由于被告医院不肯先行赔偿,长沙市S医院告知侵权纠纷不能使用医保报销加上李阿姨经济困难只能含泪忍痛先不予治疗。后李阿姨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接受治疗,花费治疗费、护工费25000余元。与被告医院协商无果后,李阿姨委托我所起诉被告医院。
我所律师接到委托后办理此案,立即对相关病例材料进行分析,认为被告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律师团队迅速整理材料向法院申请立案,并向法院提交了《诉前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等各项材料。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同意李阿姨缓交诉讼费并裁定被告医院向李阿姨支付8万元先予执行款。李阿姨收到被告医院支付的先予执行款8万元,得以安心养病。
紧张激烈的庭审过后,一审法院根据我方提交的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发票、证明等材料认定被告医院对李阿姨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李阿姨目前情况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主要原因力,被告医院应当承担90%的责任,判决被告医院向李阿姨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151241.32元,(除去先予执行款8万元,被告医院还需支付71241.32元)。李阿姨未提起上诉。
被告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后,李阿姨继续委托我所代理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充实的证据前,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告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医院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律师为李阿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阿姨拿到赔偿款后,非常高兴,于是亲自到律所赠送锦旗,以示对办案团队的感谢。
在这起医疗纠纷案中,我所律师从当事人立场出发,凭借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维护,想尽办法实现当事人合理、合法诉求,不仅专业、高效地完成了任务,更收获了当事人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