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大龄下岗失业职工都会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求职困难没有收入
目前我们的退休年龄,实际上早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就明确了,女工人、女职员50岁退休,男工人、职员60岁退休。后期,女性职员的退休年龄改为了55周岁。
1978年,国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公布,对有关退休年龄政策进行了明确,作为我们法定的退休年龄。
当时规定的关于退休的情况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男性工人干部60岁退休,女性工人50岁退休,女性干部55岁退休。第二,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性55周岁、女性45周岁就应当退休。第三,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应当退休。第四,因工致残,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
当然,当时的统一规定都要求连续工龄满10年。现在我们要求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包含视同缴费年限,还是有一定的变动的。
后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以后,因工致残1~4级的职工,可以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待遇。到达退休年龄以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如果退休金达不到伤残津贴的水平,由工伤保险基金补齐。
2001年,国家《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工退休年龄是55周岁。
所以,虽然我们大家普遍认识上说,丧失劳动能力和特殊工种岗位满足一定年限可以提前退休。但实际上他们的退休年龄叫做法定退休年龄,而不是提前退休。
关于一些提前退休的规定,实际上都是非常特殊的。比如,1999年《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可以提前退休的人员范围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以及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织、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另外,还有关于企业军转干部的提前退休规定。2003年中办发29号文件,明确带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离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
2015年,国家将机关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由55周岁延长至60周岁。不过也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在55岁时提前退休。
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规定,符合两种条件可以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提前退休:一是男55岁、女50岁,工作年限满20年;二是工作年限满30年。
这些提前退休政策都是非常特殊的。比如1999年劳动部文件得提前退休,需要省级社保部门批准。
相对而言,国家也在出台一定的扶助措施帮助失业下岗职工渡过困难时期。比如失业以后可以领取最长两年的失业金待遇,同时国家还可以给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就业困难人员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安置或者3~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另外,国家还有一次性创业补贴、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等优惠政策。
希望所有失业下岗职工都能够借助国家的优惠政策,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让自己找上一份稳定的工作,能够顺利到达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