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档案。
(二)机动车所有人只可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
(三)机动车驾驶人只可查询本人的驾驶证档案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
二、所需资料: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提交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
(二)律师事务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档案的,应提交以下证明:
1.查询机构出具的公函。
2.经办人工作证明。
3.查询机动车档案资料的,需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号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名称;查询驾驶人档案资料的,需提供驾驶人姓名及其驾驶证号码。符合查询规定的车管所予以出具相关证明。
(三)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机动车档案的,应提供以下证明: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身份电子凭证(详见指南《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办理地址、投诉咨询电话》)。
注:查询单位机动车档案的,应提供以下证明: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须在有效期之内)。
2、单位委托书并盖上单位公章。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本人的驾驶证档案,应提供以下证明:
1.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身份电子凭证(详见指南《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办理地址、投诉咨询电话》)。
三、办事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各车管分所(地址详见指南《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办理地址、投诉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