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失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二、资产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四、处置
《分析:实际资产损失之“处置”》
五、分析
1、实际资产损失,不需要会计核算以外的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已调整为留存备查)
2、法定资产损失,需要更严格的证据。
或者说,对会计核算的证据要求更全面,更严格。
3、实际资产损失,往往涉及所有权的改变。
资产所有权发生改变后,产生的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4、法定资产损失,往往资产所有权没有改变。
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要确定损失,就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六、结论
所有权的改变,可能是比较重要的标志。
分析:实际资产损失之“处置”
一、处置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参考:
《分析:清算所得税的“资产处置”》
二、类似的概念
1、《税收征管法》:
“第四十九条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2、《财政部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3、《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附件: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利润表
修订新增项目说明:
“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
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 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 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 以“-”号填列。 ”
4、《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 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 的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