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东一高速现天价救援费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位河北货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救援。但是,救援公司向他开出了11000元的天价救援费,理由是他的货车长度超过了4米,属于特殊车辆。司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收费,拒绝支付,并向当地交警部门投诉。交警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救援公司没有取得高速公路救援资质,也没有与司机签订合同,因此判定救援公司的收费行为违法。最终,救援公司被责令退还司机10000元的过高收费,并被罚款5000元。司机表示对结果满意,并感谢交警部门的帮助。
作为一名律师,我对这起事件表示强烈的不满和愤慨。我认为救援公司的行为是非法、不合理、歧视性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阐述我的观点和立场。
首先,救援公司没有取得高速公路救援资质,就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进行救援,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从事经营活动。这是为了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畅通,防止出现乱象和事故。而救援公司明知自己没有资质,却假借救援之名,实为牟利之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例如,在2019年12月,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类似的案件,认定被告人在未取得高速公路救援资质的情况下,在高速公路上从事救援活动,并向受害人收取高额费用,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判处有期徒刑。
其次,救援公司没有与司机签订合同,就向司机开出了11000元的天价救援费,这是一种无理由的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符合社会公德的原则。而救援公司没有征得司机的同意,也没有说明收费标准和依据,就强行要求司机支付高额费用,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罪和敲诈勒索罪。例如,在2018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类似的案件,认定被告人在未与受害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救援,并向受害人收取过高费用,并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制执行收费行为,构成欺诈罪和强迫交易罪,并判处有期徒刑。
最后,救援公司以司机的货车长度超过4米为由,将其划分为特殊车辆,这是一种歧视性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数量、安全性等符合与经营者约定或者有关规定。而救援公司没有根据货车的实际情况和损坏程度来确定收费金额,而是以货车的长度作为唯一标准,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市场秩序的扰乱。例如,在201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后正式实施,在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尺寸限制时,并没有将4米作为一个特殊标准或分类依据。
综上所述,我认为救援公司的行为是非法、不合理、歧视性的,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支持交警部门对救援公司进行处罚,并要求救援公司向司机道歉和赔偿。我也呼吁社会各界关注这类事件,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