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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资深报道: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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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作为建设工程中的重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出台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但实务中对于该类合同的管辖存在争议,导致出现立案难的情形,故著此文。


观点一: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观点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反映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围,故应当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代表案例:

1、(2018)新民辖终106号

本案中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工程承包合同》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工程项目在吐鲁番市艾丁湖,属于吐鲁番市辖区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本案诉讼标的为3743.5858万元,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虽在《工程承包协议书》第七条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是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即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2、(2017)粤06民辖终1975号

本案中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观点二:依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观点二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因此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产生的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依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代表案例:

1、(2021)沪民申32号

本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双方已在《景观设计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该约定明确双方发生争议而又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该约定并未违反有关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2、(2020)粤5122民初184号

本案中,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该类合同的本质是一方完成并交付设计成果,另一方给付报酬,因此案涉纠纷并非系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的履行地在饶平县,也无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与第三人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时由饶平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义务是完成设计,出具和交付设计图纸,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何地出具和交付图纸,合同履行地不明,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广东天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3、(2019)渝民辖5号

本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结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依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表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不应适用该条。

2、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是由于该类纠纷与不动产存在紧密的联系,施工现场即不动产所在地,适用专属管辖便于案件的调查、审理与执行。而勘察设计合同的本质为一方完成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另一方给付报酬,而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两者在本质上存在区别。因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依合同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