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城中村民房为窝点,组织闲散人员望风、招嫖、接送卖淫女,形成恶势力团伙,一名被迫卖淫的12岁幼女被家属以“招嫖”的办法救出。今天上午,该恶势力团伙3人终审获刑。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9月起,被告人温小锋、辛继锋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扬善村租用民房为窝点,纠集被告人郭潇协助其管理卖淫女、收取嫖资,招募张帆、张文博、席超(均已被判处刑罚)等人负责望风、招嫖、接送卖淫女,组织郭潇及被害人“玲玲”(化名,2005年6月出生,系被已判处刑罚的李涛、王恒等人强迫卖淫)、“果果”(身份不详)等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温小锋、辛继锋从中获利并给以上人员发放报酬,形成了以温小锋、辛继锋二人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温小锋、辛继锋组织“玲玲”等人多次在其卖淫窝点及西安市各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10月10日,“玲玲”家属以“招嫖”为由通过网络联系到张帆,将“玲玲”约至西安市丰庆公园南门附近的约客酒店见面,并将送“玲玲”来酒店的张帆控制后报警。温小锋、辛继锋、郭潇等人闻风逃离了窝点。2018年6月12日,辛继锋、郭潇被抓获;同年8月2日,温小锋被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温小锋、辛继锋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郭潇在明知的情况下协助温小锋、辛继锋管理卖淫女和收取嫖资,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对三被告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温小锋、辛继锋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且温小锋又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郭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郭潇从轻处罚。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温小锋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辛继锋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郭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西安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今天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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