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电话、诈骗电话、垃圾短信……信息泄露事件频发,让私人生活不得安宁。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中,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范畴,对隐私进行了明确界定,大大提高了对包括行踪信息在内的个人隐私的保护。
实际上,“私人生活安宁”“个人信息安全”等都是今年两会热议的话题。比如,有代表建议将过度弹窗运营商纳入失信名单,也有代表建议加大力度推进快递企业使用稳私面单技术,为每一份附在快递上“奔走”的个人信息套上一件“防护服”……角度不一的建议,都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还公众生活一片安宁。
那么,信息时代,该如何确保“私人生活安宁”?
创意配图:个人信息保护 图据IC photo
紧抓源头,扼住信息泄露的“喉咙”
□黄秋荻(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这年头,如果没被推销电话骚扰、被垃圾邮件冒犯、被诈骗信息伤害,似乎成了一件稀奇事。网络打开了我们沟通世界的大门,也为我们带来了不少困扰。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成了一笔巨大的财富,一些企业也想尽办法收集个人信息。使用APP必须授权多项个人信息,入住酒店身份证等隐私被系统记录,收发快递时电话、家庭住址一览无遗……与此同时,个别企业又缺乏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的能力,导致用户信息被泄露,更有甚者,个人信息还有被非法交易的。
一边是收集信息,一边是泄露隐私,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们?
解决问题还得抓关键,还公众“私人生活安宁”,必须从源头抓起,扼住信息泄露的“喉咙”。
就目前而言,快递单子、手机软件等都是泄露个人信息的主要渠道。所以,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网络平台和企业扮演着重要角色。
这就要求网络平台和企业强化用户信息保护意识,首先要合理合法地收集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而不是越权、越界收集其他信息;其次要明白获取和收集用户信息固然重要,善待和保护信息也十分重要。企业收集用户信息后,必须提高平台的安全系数,强化其信息保护能力,防止信息被泄露,甚至被恶意窃取。
就如全国政协委员、360董事长周鸿祎在“两会”期间所言,如果厂商没有能力采取合理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有效地保护所收集的用户信息,应剥夺其收集信息的权利。当然,也可通过将泄露隐私的企业、平台纳入失信名单的方式,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以此倒逼企业做出改变。
“一键投诉”,让个人维权便捷有效
□柯锐(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私人生活安宁”的议题,之所以引起舆论关注,一是因为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有重要的价值,涉及面极广;一是因为长期以来,这项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屡见不鲜。
于大众而言,直戳胸口的,莫过于缺乏有效的投诉渠道。
此前,有机构调查显示,对于信息泄露后,接到骚扰和诈骗电话时,71%的参与调研者选择了掐断电话或不予理睬,选择拉黑及拒接的比例为63%;仅有20%左右的参与调研者选择了举报、投诉、报警等积极应对措施。
导致这种结果的,可能是因为生活中这种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骚扰乃至欺诈,非常普遍,但投诉渠道却不易得,维权成本也相对高昂。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到来,App已成为生活刚需。然而,一些App的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问题十分突出,个人信息保护和私人生活安宁受到侵犯。中消协2018年发布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调查报告》显示,超八成受访者曾遭遇个人信息泄露。其中,经营者未经授权收集个人信息和故意泄露信息,是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涉及复杂的上下游和很多环节。作为用户的消费者,在每个环节中可能都会遇到信息泄露的陷阱,其处理投诉也会相对复杂。
为此,可以针对各种侵权行为,为用户设置“一键投诉”等便捷有效的投诉维权渠道,便于对侵权行为及时追责。唯有如此,方有望解决人们对信息泄露无可奈何的痛点。
创意配图:民法典 图据IC photo
完善立法,才能“安宁”在望
□施杰(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
还“私人生活安宁”,最终还得从法律说起。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其中人格权单独成编,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内容,成为民法典中的一处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过,将会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方面产生巨大的变化和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章第11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一概括性条文说明了个人信息所属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其约束的对象适用于任何组织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其他相关条款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也均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赋予了公众一定程度的应对措施以及救济权利,但在可操作性上,仍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
比如,针对某些特殊对象(类似于网络服务平台)是否可以在以后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较为全面的规制,以便能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信息并落实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我们必须牺牲一些个人信息换取更为便捷的生活,如在网络平台上购物、订餐、出行等,就必须留下个人信息。这些特殊平台反而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主体,应当通过相关立法加强对这些特殊主体在采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的限制,并落实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责任。
在信息传递越发快捷的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在产业利益与用户权利之间存在一个博弈的过程,我们应该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权益的维护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针对个人信息掌控的特殊主体加强限制并落实相关法律责任,以此逐渐完善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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