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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干货发布: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央企混合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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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9月19日讯 近日,国家发改委联合七部门就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相关政策问题提出《意见》指出,积极探索央企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可行路径,推进省属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改革颁布了5条财税支持政策: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债转股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改革需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定价机制,加快研究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细化评估方式、强化监管和法律责任追究、强化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改革试点企业要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立足增量、不动存量、同股同价、现金入股、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等原则,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利益和风险绑定,强化内部激励,完善公司治理。

另外,国有企业要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加强内部管理,抓紧解决历史上获得划拨国有土地证照不全、证实不符、权属不清、土地分割等问题;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简化相关审批程序,为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有关部门要研究加强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解决国有土地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历史遗留问题。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与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之间的联动。同时,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军工企业国有控股类别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此外,《意见》明确,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订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对于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要比照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相关政策,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鼓励集团公司对下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采取差异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充分激发企业内生活力。(李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