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模块的内容,在考试中占大约16分的分值,通过8道选择题来考查。
从历年考题来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以及学生权利是本模块的重点。
熟读必会考点!!!
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六法一纲票)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年ㄍ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年》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ㄍ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
ㄍ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工作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
公益性: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1、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3、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4、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5、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方式谋取利益。
6、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7、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1、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2、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3、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4、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5、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
(1)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1、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3、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可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2)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1、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2、审判未成年人罪有专门的少年法庭。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公开审理。
(1)20字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1、把优先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2、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3、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4、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机会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
5、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2)战略目标(两基本,一进入)
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3)学前教育发展任务
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对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习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