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李石
近日有客户咨询,自己的公司欠A公司钱,B公司欠自己公司钱,于是把自己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转给了A公司。而B公司却认为没有和自己商量就这样操作,于是拒绝支付所欠的费用。
年关临近,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催收账款的高峰,公司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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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债权多次转让之后
债务人拒绝履行
先来看一则最高院案例。
东营水泥厂向河口区支行借款200万元,由建材公司担保;后东营水泥厂向东营区支行借款1050万元,由海科公司担保。
嗣后,两支行把对东营水泥厂的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2002年9月30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东营水泥厂所拖欠的贷款债权转让给何某兰,并于2003年1月21日,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东营水泥厂及担保人建材公司、海科公司,其依法享有东营水泥厂债权本金1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均已依法转移给何某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2003年2月13日,何某兰向山东省高院起诉,请求东营水泥厂偿还债权本金1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建材公司、海科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省高院支持了何某兰的诉讼请求,海科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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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无论是否收到通知
都应履行自身的义务
最高院驳回海科公司上诉的原因在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债权转让何某兰后,双方共同就债权转让的事实在山东法制报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
因法律法规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且山东法制报是在山东省内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债权人在该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
债权转让并没有致使债务人错误履行债务、双重履行债务或加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也没有损害海科公司的利益。
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及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科公司仅以债权人在报纸上登载债权转让通知不当为由,否认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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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3、即使债权人在债权转让时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债权的受让人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寄送起诉状的方式可以作为合法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
适用法律:
《合同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46号 何某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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