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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看法报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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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建部、工商总局11月2日印发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新版文本),该合同示范文本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2013版文本)同时废止。

据介绍,新版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新版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新版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其中,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据了解,2013版文本是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下称“建纬所”)受住建部委托起草的。2013版文本充分借鉴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等条款,具有结构严密、逻辑性强、内容全面等特点,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一本经典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今年8月,建纬所再次接受住建部委托,对2013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新版文本主要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中对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修改内容,对2013版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中与缺陷责任期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新版文本相对于2013版文本,主要完善了与质量保证金有关的条款:

一是质量保证金比例上限由原工程结算价款的5%调整为3%;

二是强调在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和竣工时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是新增明确发包人退还质保金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四是细化了缺陷责任期起算点,尤其是将2013版的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期验收时的缺陷责任期的起算由原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修改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五是完善了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修复责任和修复费用承担的条款。

以上修改,总体上进一步明晰了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有助于保护承包人的权利,承包人应充分结合新版合同的约定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新版合同对缺陷责任期起算点、承包人维修责任和费用的细化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加强管理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