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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热点速递:偷税漏税怎么判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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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有色金属”贸易的幌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计14.66亿元,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共计1.686亿元。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其偷税漏税数额之大令人乍舌。

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吴某注册成立吉安恒某园公司公司。2019 年 8 月,四名“企业家”李某、周某、徐某、吴某商议开展电解铜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现通过制作虚假购销合同及仓储流、资金流,形成“电解铜”货物交易流闭环和完整的资金流闭环,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抵税可以获利。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四被告人采取这种票货分离的方式从河北、山东、四川、上海、湖北等地的上游公司接受“电解铜”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不足一年的时间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4.66亿元,其中税额达1.686亿,均在税务局予以抵税,并从中谋取约定数额的不法收益。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吴某成立公司后,伙同被告人李某、周某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为目的,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徐某、周某、吴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吴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将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