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 (2020)最高法知行终407号 | |
案 由 |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 |
合 议 庭 | 审判长:周翔 审判员:焦彦、魏磊 | |
法官助理:刘炜 | 书记员:黄文美 | |
裁判日期 | 2020年11月16日 | |
本专利 | “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保护电路以及电子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0114****.7) | |
关 键 词 | 发明专利;数值范围特征;说明书支持 | |
当 事 人 |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晓平、孙杰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9592号行政判决;二、驳回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99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 |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 |
法律问题 | 权利要求包括两组以上不同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如何判断其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 |
裁判观点 | 以两组以上不同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所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而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以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只限定了一侧端值但未限定另一侧端值的,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可以直接且毫无异议的确定该另一端值,则应认定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 |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案件要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辩情况,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2、权利要求1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一)权利要求1、5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案中,权利要求1包含了“充电限制电压大于4.2V,但不超过5.8V”及“正负极配比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在1:1.0-1:2.5”两组不同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虽然权利要求1未就该两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说明,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中“发明内容”部分关于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手段系“通过提高充电限制电压,并适当调整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的记载,以及本专利说明书给出的实施例和实施例给出的“当充电限制电压提高到4.45V以上后,随着该电压和正负极配比值的提高,可继续提高电池容量、工作电压和重量比能量”启示等内容,可以明确得出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两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具有以下对应关系:充电限制电压提高到4.2V以上但不超过5.8V,正负极配比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限制在1:1.0-1:2.5,且当充电限制电压大于4.45V时正负极配比要随着充电限制电压的升高而升高。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发明申请时“电池循环300次容量保持在60%即可满足相关行业对电池循环性能的要求”的公知常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实施例给出的上述指引和启示,判断出符合本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并在采取常规的实验手段及有限次的试验情况下便可排除不能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即无需通过过度劳动便可清楚认识到权利要求1包含的两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在上述对应关系之外的其他数值范围并非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同理,权利要求5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权利要求1、5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权利要求2-4、6-8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分别进一步限定充电限制电压为4.3V~5.2V、4.3V~4.8V,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正负极配比在1:1.15~1:2.5。在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6-8均涉及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与权利要求2-4的方法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6-8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原审法院关于权利要求2-4、6-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三)权利要求9-12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9-1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首次过充保护电压和过充保护释放电压的数值范围,其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权利要求5。本专利说明书上标第10页记载的内容,已公开了权利要求9-12要求保护的范围,故权利要求9-12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原审法院关于权利要求9-1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四)权利要求14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以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只限定了一侧端值但未限定另一侧端值的,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可以直接且毫无异议的确定该另一端值,则应认定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以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为能源的电子装置,具体限定了该电子装置包括的保护电路的首次过充保护电压和过充保护释放电压的数值范围,但只限定了该两电压的下限值,未限定上限值。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关于包含首次过充保护电压、过充保护释放电压的保护电路及包含该保护电路的电子装置系为用于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即包含保护电路的电子装置是为了保护本专利中具有较高充电限制电压的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而进行的适应性设计。因此,上述包含保护电路的电子装置的技术方案在实施时,必须与本发明包含了充电限制电压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相适应。在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已公开充电限制电压数值范围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必然能够直接确定保护电路电压参数的上限值。因此,权利要求14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原审法院就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中,鉴于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3应予无效的结论已被原审判决确认,权利人对此亦无异议,故本院不再针对权利要求13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被诉决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任晓平、孙杰上诉主张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