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权威新闻知识: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阅读:

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张焕杰 祝裕旺)湖南省祁阳县男子杨某义在梧州市藤县塘步镇非法采矿,并非法存储爆炸物341.55千克,最终被公安民警抓获。前不久,藤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涉嫌非法采矿、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3年元宵节前后,被告人杨某义雇请张某春、陈某文(两人已判刑)等人,在藤县塘步镇石塘村勒竹冲从事非法采矿。被告人杨某义是该矿场的股东之一,负责总管的工作。在采矿过程中,采矿工人先用炸药将矿石炸开,再将矿石运出窿道。2013年3月初,该矿场得到一批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物,后由张某春等人将这批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物搬到矿场的窿道内储存并用于采矿。2013年3月15日、l6日,公安民警在勒竹冲非法采矿场窿道内共查获非法采矿使用剩下的炸药341.55千克、雷管79枚、导火索16米;在矿场查获并扣押了非法开采所得的矿石12.5635吨。经鉴定和估价,被扣押的矿石价值人民币33206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义伙同张某春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杨某义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且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杨某义与陈某文、张某春均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也实施了非法采矿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义与张某春均具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上述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义是股东、组织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对其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对其犯非法采矿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既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又犯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杨某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