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日报
根据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联动机制,近日,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此次遗属生活费标准月人均提高60元,各地区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海东市每人每月628元;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633元;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643元;玉树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每人每月648元。
同时,《通知》规定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按青海省相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或高龄补贴的,不扣减其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金的,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自2007年联动机制建立以来,青海省已连续14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费标准。通过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遗属群体的关心和爱护,将进一步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