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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爆料头条:非法经营笑气案判,笑气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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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种主要用于医疗麻醉和甜品加工的气体一氧化二氮,滥用现象频发。一氧化二氮,也就是俗称的“笑气”,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人吸入该气体后,会丧失痛觉,同时会使脸部肌肉失控,形成一个诡异的痴呆笑容,故得名“笑气”。

非法销售“笑气”获刑

它不是毒品,但危害堪比毒品。为了加强对“笑气”的管制,防止滥用,我国将“笑气”作为危险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同时基于“笑气”泛滥危害社会的考量,国家规定经营“笑气”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向有关部门备案

然而,尽管如此,仍有人为了追逐利益,不走“寻常路”。

2020年8月,三分院受理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经查,2014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因加工甜品需要,在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我国台湾进口“笑气”等货物。

在进口过程中,为降低进口成本,公司实际负责人吴某某决定采取低报价格、虚构贸易关系的方式进口货物,并安排境外公司向供货商支付差额货款;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与供货商对接涉案货物真实单证、对外支付货款、清关费等。

2019年4月至8月间,吴某某、林某某另行注册成立被告单位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继续以上述手法申报进口货物。

经海关计核,两被告单位共计偷逃税额1064万余元。

2020年9月,三分院将上述二被告单位、二被告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起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某酒店公司、被告人吴某某、林某某因非法销售“笑气”,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被告单位某酒店公司、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非法经营罪系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处;同时提出被告单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配图,图文无关

是择一重处还是数罪并罚?

针对该争议焦点,检察官从走私普通货物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不一致、走私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分属不同环节、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走私行为与非法经营行为之间不存在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等方面,多角度阐述了本案应当数罪并罚的依据和理由。

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针对此争议焦点,检察官向侦查机关仔细核实到案经过,根据在案证据说明了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前,已经通过前期调查掌握了被告单位、被告人低报走私的事实和证据,已经将被告单位、被告人列为重大犯罪嫌疑单位和重大犯罪嫌疑人,二被告人在案发当日配合调查的行为不能视为自动投案,有力回应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最终,公诉意见获法院全面采纳。

2020年12月30 日,被告单位某酒店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执行罚金1139万元;被告单位某化工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56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30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检察官表示,“笑气”可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申报进口,但被告单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进口环节低报价格走私进口,流通、销售环节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造成了恶劣影响,最终面临巨额罚金及长达十二年的有期徒刑,其后果令人唏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