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买的一套房离婚时为何被判夫妻一人一半?
婚后妻子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这是我的房子我有权做主,不顾父母反对。男方为了补偿妻子主动把妻子名字登记到了房产证上。然而两人婚姻关系维持不到两年,男方就一直诉状告到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此时男方认为房子是他个人的婚前财产,婚后给妻子在房产证上加名,只是出于维系家庭和睦的目的。从法律上讲加名行为实为赠与行为,结果就是个人财产转变为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婚后主动把妻子名字登记到了房产证上,视为将房屋产权赠与了妻子,并且都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物权发生转移,赠与行为有效。
还有其他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吗?比如在房产证加名的同时不如加个期限。男方其实可以陪同女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加名。双方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例如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男方份额为97.5%,女方为2.5%。之后每年男方份额减少百分之二点五,女方份额增加百分之二点五,直至男方和女方共同共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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