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反对家暴,依法维权。
[案例]
王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王某拳脚相加,实施家庭暴力。一次,喝酒回家的江某又无缘无故将王某毒打一顿,伤心恐惧的王某无奈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王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了家庭暴力。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亮介绍,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张亮表示,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现实中,存在夫妻一方实施暴力给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现象,家庭暴力问题成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稳定与和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律还规定了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张亮介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也通过一系列规定,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家庭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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