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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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2019年夏季一天凌晨,清丰县某KTV停车场发生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造成一男子头部重伤抢救无效死亡。案件经过公安局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理,春节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终审判决。
四名涉案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梁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某有期徒刑15年,另外两人5年、3年有期徒刑。
案件起因
当天凌晨3点半,从KTV陆续走出两拨醉汉,双方在楼下停车场发生争执。已知事实是,KTV一女服务员打算搭乘受害方的车回市里,致害方一人认出,该女子是在包房里给自己点歌的公主,就凑上去说话(案件材料中各方的陈述都很模糊,具体什么话没有交代清楚)。总之是,话不投机与对方一男子发生口角,接着开始推搡、厮打。事态原本稍有平息,不知哪位冒出一句“不服就碰碰”,再次点燃战火。
梁某持啤酒瓶追赶,受害一方见状四散逃跑。张某夺过来梁某手中的木棍,追上受害人杜某猛打,一米多长的木棍打折成两截,梁某捡起地上那截,四人又追到路南绿化带内,梁、张二人持棍对受害人头、背部多次击打,另外两人一个拳打脚踢,一个骂骂咧咧,随后驾车离开现场。受害人被同伴送往医院,终因头部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七天后死亡。
辩护方案
案发后,主犯梁某的家人找到我们介入案件。我和助理李晓龙律师研究制定了辩护方案。
第一步,从首次会见梁某,我们就引导、教育他要真诚悔罪。不管致命伤是谁造成的,四人共同犯罪,最终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受害者家属,年迈的父母、未成年的孩子要真诚悔过,给人带来的伤害,终其一生都没办法弥补。
第二步,建议梁某的家人尽力筹集赔偿款。受害家属要求再高都不为过,生命的价值无法用金钱估量,再多的赔偿金,也无法治愈失去亲人的伤痛。只有取得受害家属的谅解,法院才可能考虑减轻处罚。
第三步,我们深入分析案情,寻找有利于梁某的证据。
我们了解到梁某与另外三个同案犯中的两个都是刚刚认识,而他们三人则是同村发小和儿时的同学。这样,三位交好的老友极有可能不自觉地把责任推给“外人”梁某,我们就仔细分析双方涉案人员的口供、笔录,辨别同案犯供述的冲突矛盾。
我们还一帧帧地观看现场录像(停车场摄像头),找出每位嫌疑人进入监控画面的准确时间。我们发现起初在梁手中的木棍被同案犯夺走的事实;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三次到现场勘查,案发一年之后,居然让我们找到了遗留在现场的重要物证 —— 作案工具棍子的另一截;经过对比卷宗照片中木棍断裂的茬口,结合四嫌犯口供,我们得出了棍子击打时断为三截均是另一同案犯所为,这就反映出在打受害人的过程中,很可能第二被告比主犯梁某击打的力度更大。
梁某还有主动投案的从轻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才构成“自首”,所以梁某当庭的认罪态度至关重要,这也是我们从第一次会见即引导其真诚悔罪的目的所在。
代理经过
因为不明原因,一审法院阶段当事人家属没有委托我们出庭,而是更换了一位法律援助律师。
一审结果梁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当事人家属又找到我们代理二审。阅卷时,遗憾地发现,我们找到的那些对当事人梁某有利的关键点,都没能呈现给一审法官。
这类案件改判的几率不大。在我们的建议下,当事人家属准备了50万元赔偿款,二审法官也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可惜,最终因数额问题,未能与受害人家属调解成功。受害家属没能得到民事赔偿(伤害案调解不成,家属得到的赔偿款寥寥无几),梁某也失去了唯一能够减刑的机会。
案件启示
这是一起公开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不久就可以在裁判文书网查看到判决书原文。只因一句口角,一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四个青年本该为家庭、为社会做些贡献,却耗费了公安、检察、法院多名干警一年多时间的工作,和未来数十年监狱监管等大量的司法资源。
一句话引发的血案,讲给大家听,希望能警醒身边的年轻人,希望能指引孩子们,远离那些犯罪高发的是非之地,低调行事不逞一时之强,就能有效减少刑事案件发生几率。
成年人别犯傻!少一起刑事案件,社会就多一些美好。
参考法条及文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目前该判决书还未上网)
相关知识链接:
像本案这样的重大刑事案件,从案发到最终做出生效判决,至少要大概一年左右的时间,有人对一审结果不服提出上诉,时间还会更长。这个案件发生在2019年7月份,2021年元月河南省高院下发二审判决,前后持续了即一年半时间。有些媒体为吸引眼球制造新闻,发布一些标题“某地突发杀人案”的推送,点开看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