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般基本规则,瑞典的债务催收活动必须按照债务催收规定进行。债务人不得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或不便,或受到不适当的压力或其他不当的债务催收措施。根据《追债法》第2节,执行追债操作需要获得当局的批准。在采取任何债务催收行动之前,根据《追债法》的规定,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发票必须过期。在采取追债步骤之前,必须通过发票或其他方式通知索赔人付款要求。债务追偿通知书应指定债务方自愿付款或回应索赔的合理期限。债务催收请求的期限不得少于通知之日起八个自然日。
如果瑞典债务人在采取债务催收行动后仍不付款,可以启动简易法律程序。它被称为“付款令”(Betalningsföreläggande)。付款令的申请必须涉及债务人支付特定金额特定债务的义务。无论索赔的大小,都可以使用该程序。具体的催收方案,还要根据案件情况以及债务方的情况制订,没有百试不厌的方案。
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十多年来处理瑞典外贸欠款催收的操作经验,并结合瑞典法律的实践操作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一、案件介绍
债权方:东莞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债务方:EDT-TECHINTERNATIONALINC.(瑞典公司)
拖欠金额:1120430美元
拖欠账龄:13个月
债权方系广东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在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债务方向债权方订购了三批丁腈手套,总计货款为1540000美元。。债务方预先支付30%TT的货款,且于货物抵达目的港时支付70%的尾款。之后,又零星采购了一些配件。债权方于2021年1月24日完成发货并交付债务方。但债务方尚有订单货款1120430美金未支付。逾期后,债权方安排公司财务和法务人员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自行追讨欠款,但债务方很少回复信息,更无还款意向,自行催收无果。
2022年4月,债权方委托易律法务管理进行法律催收。
二、案件分析和调查
1、本案账龄较长;交易过程中有重要资料丢失;需要承办律师在催收过程中搜集缺失的证据或关键信息,不能贸然催收。
2、经过调查,债务方资产和资金情况一般,虽未出现经营困难,但想让债务方顺利付款也存在难度,且经过调查,债务存在恶意拖欠其他客户的的历史记录。
3、目前,债务方这家公司已经处于停业状态,但是经过调查,该公司负责人更换了公司名字,且仍然在中国继续采购,只是将供应商换到了江苏。
4、根据当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结合我们调查的情况,易律法务管理制订了有效的催收方案,确保不因启动催收程序而使客户触犯该国的法律规定,进而影响正常的贸易业务。
三、催收过程
1、易律法务管理指派徐宝同律师、丁燕婷律师根据前期制订的催收方案和调查情况,直接电话联系了债务方负责人,告知了对方恶意拖欠已经触犯该国的法律规定,会导致该国商务部对其进行社会信誉惩戒。
2、债务方的态度开始变得积极,解释拖欠的原因,并承诺尽快还款,但并未作出实际的还款举动。
3、催收律师又依照该国的法律规定,起草了清盘呈请申请、查封申请,并依据法律规定提起多轨索赔程序。同时,催收律师还与国外的同事一并就债务方可能涉嫌的行政处罚责任向有关部门沟通。
4、债务方最终迫于催收律师的压力,主动与催收律师进行多次谈判,最终于2022年8月底付清了所有货款。
四、外贸欠款催收提示
正规的海外欠款催收机构,都接受过国际贸易法律训练,持有律师证,参与国际司法活动。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规定,比如美国的<公平债务催收法>、法国的<隐私保护法>、英国的<债务催收行为指导>、<恶意通讯法>、<免受骚扰保护法>等。
大多数国家都对海外欠款催收做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该规定,有可能面临罚款以及信用黑名单,这对国内的债权人来讲,意味着货物有被该国海关被查扣甚至失去该国的市场的风险。
因此,选择专业的海外欠款催收律师事务所至关重要。如果选择的机构不了解债务方当地法律法规,随意采用手段去催收,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律法务管理创始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美国国际信用与商业催收协会律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商事、股权、合同诉讼、涉外纠纷、仲裁争端解决;十五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