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文章前辛苦您点下“关注”,方便讨论和分享,为了回馈您的支持,我将每日更新优质内容。
因为看一眼而互相殴打成脑震荡,怒告法庭,法院却因何原因判决不赔?
重庆某地区内,休闲放松的小吃街上,却发生了一起恶性斗殴事件,引起了社会和广大网友的关注。
夜市摊前喝到起兴,竟因眼神拳打脚踢
在重庆某工地上工作的小王,在下班后和工友一起到夜市摊吃大排档,喝到兴起越聊越兴奋,话题也越来越开放。
此时,阿彪正巧路过此处,两人无意间对视了一眼,阿彪瞬间感觉自己被挑衅了,继而就上去推了小王一下,“你看什么!我问你你看什么!”
此时小王也感到不服,大声喊叫回怼阿彪:“我认识你吗?你有病吗?推我干啥?”
二人的气氛剑拔弩张,小王的同事眼看不对立刻进行劝说。
阿彪离开后,越想越来气,在自己家楼下还被如此下面子,又折返回冲着毫无防备的小王拳打脚踢。
小王也站起来护住头部开始躲避,但阿彪显然并不打算就此放弃,接着追打小王,小王转而手持手机反击阿彪,在将阿彪推倒后被工友拉开,后双方各自离开。
殴打者提起诉讼,要求受害者赔偿
谁知几天后小王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阿彪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王对其进行赔偿。并出示了被打的法医鉴定,分别构成轻型颅内损伤、头皮挫裂伤等等,而且还有轻微的脑震荡。
小王虽老实本分,但据理力争,认为自己系正当防卫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小王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无需承担责任,判决驳回阿彪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律师说法】
本案的判决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认可,明明是阿彪率先挑事,却恶人先告状。那么本案中的焦点问题主要涉及到: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互殴的罪名,互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
互殴的认定一般是当事人有能力逃跑的情况下仍然与对方打架,如果能逃跑但是选择和对方纠缠打架很容易被认为是互殴。
本案中,小王在与阿彪发生争吵后,阿彪又折返回去对小王进行殴打,小王首先第一反应是进行躲避,在阿彪的追打中无处可躲选择回击阿彪,显然小王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积极故意。若认为二人构成互殴显然对小王不公,也不会得到广大公民的支持。
正当防卫是指:公民在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防卫行为。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情节,进而判决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本案中,小王在面对阿彪的突然袭击时,事先进行了躲避,没有进行还击,而阿彪仍在进行不法侵害,小王退无可退对阿彪进行殴打。
但小王的殴打行为在成功制止阿彪的殴打行为后则终止了,没有再继续进行下去。小王的行为无论从时间上、起因上、性质上、结果上,均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故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合规,小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中,阿彪对小王拳打脚踢,而后又持续追赶对其进行故意攻击,明显具有伤害他人的目的,那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根绝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的。
本案中,阿彪只因为小王的一个眼神,就解读成挑衅自身的行为,在没有任何原由的情况下对小王进行殴打伤害,若对小王造成了轻伤及以上伤害,则阿彪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当今社会,生活压力大、节奏快,人们心中都多少积压着情绪,出门在外与人为善,切莫冲突引发事件,有问题都可以寻求警察、法律的帮助。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