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谈了一个女朋友小美,两人结婚前小王的爸妈付了首付,按揭买下新房A,房产证上是小王的名字。
婚后,小王用自己的工资还房贷,小美全程没有参与过。而小美有一间商铺B租了出去,是她的父母在女儿结婚前买的,写的是女儿的名字。
结婚七年,小美提出离婚,小王不同意,两人闹上法庭,最终法院没有判离。小美心中不忿,和小王天天吵架,小王的父亲老王因为小两口的事气坏了身体,突然离世,没来得及留下遗嘱,而老王名下有一处房产C,是当年他与妻子共同买下的。
小王认为是小美间接造成了父亲的死,决定和她离婚。
既然要离婚,必然牵扯到夫妻共同财产,这三处房产A、B、C,有没有属于小王和小美的共同财产呢?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一、房产A
房产A是小王结婚前买的,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是否说明房产A与小美无关?
小王用自己的工资还房贷,小美全程没有参与过。已知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其实是在用共同财产还房贷,所以房产A是小王的,但小美有权参与还房贷部分和房产增值部分的利益分配。
二、房产B
房产B是小美父母为女儿全款购置的,小美将其出租,定期收取租金,那么房产B与小王有没有关系呢?
这个视情况而定。
如果小美婚后为这套房子花费了时间、精力,比如每次都是小美亲自上门收租等,夫妻是共同体,小美将本该用在家庭的时间分出一部分用在房产B上,因此房子虽然是她的,但小王也会参与利益分配。
如果小美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房产B的管理,她没有对房产B投入时间、精力,这种情况下房产B与小王无关。
三、房产C
房产C属于老王和他的妻子,在老王猝然离世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老王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子,也就是老王的配偶、子女、父母。假定老王父母已经去世,结果就是老王的配偶与小王均分老王的房产份额。
通常房产证上没有标注按份共有的话,默认是均分。房产C是老王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两人各占50%份额。老王死后,他所拥有的50%份额,一半给他的配偶,另一半给小王。综上,房产C的份额,老王的妻子占75%,小王占25%。
那么房产C与小美有关系吗?答案是有的。
任一方的父母通过遗嘱或遗赠将房子送给子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这套房子只给儿子,与儿媳无关,那么将默认是送给儿子和儿媳双方。同理,小王继承的房产C,由于老王没有留下明确指示,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王非常悲愤,表示宁愿不要房产C,也不能让小美得到。
能办到吗?
小王咨询了律师,在律师建议下,签署了自愿放弃继承房产C的协议,如此一来,这套房子100%属于老王的配偶,小美自然也分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