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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新闻资讯:一级律师联名,律师应该有正义感,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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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2015年黑龙江庆安事件后,因一些律师的不当行为,曾经在网络上提出“律师不能错位”的呼吁,但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这些年来,有些律师在网络上发表具体案件的详情,以个人观点评判司法机关;有人针对国家司法制度发表一些不当意见,充当所谓的“斗士”。一些律师为自己代理的案件造势、对别人代理的案件聚群或号召其他律师联名声援或由不同地方的律师组成团队作战,进行“网上声援”、“网上造势”、“网上联署”等,这些活动在社会中影响很大,不仅影响了很多人对律师职业的置疑,也使得一些律师自我判断出现了失误,甚至还出现了“死磕律师”群体。因此,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新法律条款,并修订了有关律师行业的行政法规,以规范律师的执业活动。这实际上是一些律师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所致,希望同行们能够和平讨论。

一、要把律师定位于法律服务职业,律师只是社会众多行业的一种普通职业,与其他职业相比,没有特殊性。

很多人把律师职业看得很高,甚至认为律师职业高于其他职业,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有的青年律师喜欢以“律师”自居,把自己看得高人一等,甚至有人还以“我是XX法律大学的”或者“我是学法律的”等身份对他人进行恐吓。其实,这些做法都错了,律师也是普通人,律师职业只是众多社会职业中的一种,并没有比其他职业更高的特殊性质。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律师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分为当事人委托式和有关部门指定式。无论是委托式还是指定式,律师都只能在他人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具体的执业活动。因此,律师不能主动要求为他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只有经当事人或直系亲属委托或经有关机构指定服务后获得的当事人授权,才是合法的。


二、律师无权在法庭之外质疑司法机关的工作是否合法,如果将律师职业的豁免权扩大到庭审之外,是对律师执业地点和执业观念的认识错位

律师有权在具体的法律服务中,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自己对案件是非的判断性意见及适用法律的建议,并有权对司法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表示质疑,同时应该将相匹配的证据提供给司法机关,来证明自己对案件判断、对司法机关的质疑是正确的。律师向法庭及其他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据,法庭和其他司法机关有权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而不能要求司法机关必须采纳律师的意见。律师在具体的案件程序中发表的代理意见,享有司法豁免权。任何机构不得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意见违反而追究律师的责任。但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的执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代理工作,而不能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权利。

2015年黑龙江省庆安事件中,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要求侦察机关整体回避,另行指定侦查机关按照律师认定的罪名进行侦查,并要求在侦查阶段复印案件证据卷宗,这是典型的执业错位。律师可以在代理的刑事案件中对办案机关申请回避,但不能以律师身份认定案件的性质,指定侦查机关,在任何一个国家里律师都不享有这个权力。律师要求“获得刑事调查权”是对律师权利认识的错位。几名律师要求获得刑事调查权利的用意,是想在案件还未明朗的时候,祈求获得有利于自己主观判断的调查结论。《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律师调查权不具有强制力,该案中的四名律师要求当事人授权调查,是想向社会突出自己的作用,使自己得到宣传效应。

三、律师主动联系当事人索要代理权是对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理解错位

我国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并没有规定律师可以向当事人索求案件代理权。近年来一些特殊案件影响较大,有些律师便主动联系当事人,向当事人索要代理权,免费或有偿为当事人代理案件。这种做法是不正常的。在黑龙江庆安的徐纯合案件中,几名律师登门以救世主的身份向徐母索要刑事案件代理权,是典型的错位服务。律师在刑事侦查期间,原则上只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不能提供司法程序上的服务,这是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规定所约束的。当时四位律师代徐母填写的委托书中,包含了调查和在媒体发布信息的权利,这不仅是执业错位,而且其目的是想利用舆论为自己造势。

四、律师应依法执业,如果借律师身份从事违法活动,是无视法律的错位。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崇法守法。《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只要依法执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讲,可以维持较高的收入水平。有些律师则以自己的特殊身份,为委托人的违法诉求提供服务,并在诉讼代理中弄虚作假、参与虚假诉讼,甚至制造伪证,向当事人索取行贿费用,对司法人员进行贿赂,甚至有的律师还以身相送进行色贿。最为典型的是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诈骗5000多个当事人8000多万元的案件令人怵目惊心。近期国家监察委在媒体上曝光的律师行贿案件数量之大,人数众多,令广大人民群众对律师职业产生了质疑。这种败坏律师行业形象的行为,令人深恶痛绝,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声誉。


五、有些律师在网络上发布代理案件信息,故意泄露当事人的信息,是律师职业道德错位。

多年前北京发生的未成年人L轮奸案件,各方代理律师均出现了职业道德的错位现象。有的律师通过媒体报道案情细节和个人观点,以披露案情细节方式反驳同案其他方律师的观点为名,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借机出名。有的律师利用媒体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披露当事人的犯罪细节,为自己开拓业务拉动舆论。有的律师直接向当事人家长要求代理案件,被拒绝后不惜违背律师执业纪律,向媒体披露案情向案件当事人实施报复,为自己造势出名。有的律师在法庭辩护中与其他方律师互掐,庭下相互攻击,通过媒体贬损其他方律师,以宣传自己。

六、有些律师借媒体推理案件,为自己造势,是对律师职业功能判断上的错位。

某年北京发生的L某被怀疑嫖娼,在被查处中不幸死亡后,很多代理律师能够慎重向媒体表达自己的看法。却有一些非代理案件的律师在媒体上发布道听途说的“八卦”剧情,有许多律师主动声援或要求代理案件。有一个“名律师”在主动要求代理死者家属诉讼被拒绝之后,在媒体上攻击其他律师和当事人,让人们对律师的职业产生了疑问,损害了律师的职业形象。这种行为是律师对律师职业功能认识上的错位。相反,上海的名律师Z某在担任某被告的辩护人期间,他不参与媒体发声,认真履行辩护人的职责,他辩护的当事人的判决结果,与他的事先的预判基本吻合,这就体现了律师之间的差异。

七、“死磕”造势,是某些律师政治上的错位。

前些年出现了一些“死磕”律师,这个冠名是因律师在执业中的政治错位而产生的。律师为了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而“死磕”对方或司法机关应该值得肯定和赞扬,但有些律师以“死磕”方式攻讦中国法律、中国国体及政治制度,甚至与国外的政治势力勾联,这就是政治错位。律师应该坚持真理和法律,有权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建议或反映情况。如果利用律师的豁免权,在法庭之外搞一些与律师业务本身无关的、针对国家政治制度的活动,就不是一般意义的错位。律师是法律工作者,不是政客,以律师身份去当“政治斗士”,只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有些律师在微信群里或自媒体中质疑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是错误的,如果这些人承认自己是中国的律师,只能在中国的法律体系范围内执业。如果怀疑中国的法律和制度,就应该退出律师行业,到自己向往的某个国家去当律师,而不应该拿着中国律师的执业证书,为中国人提供法律服务,却攻击中国的司法体制。


八、有些律师为承揽业务,挑词架讼,是律师的良心错位

笔者在几十年的法律服务中,经常看到有些律师为了承揽案件,对一些没有证据和没有理的案件,故意制造玄虚,向当事人施加影响,诱导当事人聘请自己代理案件。在客观证据证明己方无理的情况下,仍然制造缠诉的理由或者制造矛盾与法官发生争吵,以暗示当事人法官偏心。这类案件当事人一旦败诉,律师就会挑动当事人上诉、再审、申请抗诉,让当事人浪费若干财力和精力。当案件彻底败诉之后,这些律师就会挑动当事人上访,借此骗取当事人的钱财。

九、有些律师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或编造虚假证据,是律师法律素质的错位。

近年来,媒体多次报道有的律师为了挣钱,帮助当事人制造虚假诉讼,以实现非正当利益并受到查处的案件。特别是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那些实施套路贷,非法经营高利贷的人或组织的背后,都有律师团队在支持。有的律师因此受到了处罚,有些律师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律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如果律师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或伪造证据,其危害性绝对不能小觑。犯如此错误的律师并非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或犯罪,他们在利益的诱使下,法律素质错位了,从而知法犯法。

十、有些律师利用案件发动联名声援活动,是与法律对立的错位。

律师的职责是在代理业务中正确理解法律,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果认为案件判决错误或有非正常因素干预案件,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并维权。现实中有些律师所代理的案件因为判决不理想或者遇到阻力时,便将案件曝光,以自己名义或他人名义发动声援活动,通过壮大声势,以律师团队气势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这种做法实际是违法的。律师遇到不正常的法律现象或错案,完全可以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抗辩并要求司法机关给予充分的说明。遇到律师权利被侵犯时,正确做法是向有关部门投诉,而不是向社会发动声援活动。发动声援并不能达到律师预想的目标,因为,参加声援的律师,大多数只是听说案情,至于听到的信息有多少是正确的?有多少是被添枝加叶的?是很微妙的事情。国内很多起律师声援活动,最后大都剧情反转,其教训不谓不深。


十一、借专家之名影响司法裁判,是律师自信心的错位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有些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不是聘请专家指导自己代理案件,而是为自己代理的案件发表“专家意见”,希望以此影响审判结果。其实,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会被法院采纳。借用“专家意见”的做法其实是律师心虚,自信心不足所造成的。

有一个故事,某专家代理案件,法官不接受他的代理意见。专家说:“这个法律就是我参与制定的,应该按照我的解释来判决。”法官说:“我对法律的理解与你不一致,我只能执行法律规定。法律面前没有专家。”

这个故事说明一个道理,律师可以借助专家的观点,证明自己代理案件的意见是正确的,但不能以“专家意见”向法官施加压力,左右案件的结果。

总之,律师错位的现象很多,不能一一道来。以上所议,借以抛砖引玉,与同行共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