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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看法头条:律师资格检测,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人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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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由人民法院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造价、质量、工期、窝工损失等相关事实,因专业性强、涉及价款认定、责任承担等,通常需要通过鉴定的方式认定。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也大量集中在与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相关的鉴定意见应否被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可能导致重新鉴定的情形包括: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其中,当事人主张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属于常见情形之一。


一、鉴定人不具备资格的主张,不被支持的情形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虽然当事人经常对鉴定人资格提出异议,但相当数量的此类主张又不被法院支持。常见的不被法院支持的理由,有以下几类:

1、对已列入人民法院名册的鉴定人资格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从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中选择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提出异议。

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同时,对于申请进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人民法院会要求提交专业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等,并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

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机构时,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从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择和委托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从已建立的鉴定人名册中选择鉴定人,在委托鉴定前已经有效的解决了鉴定人资格问题,当事人对已列入名册的鉴定人资格提出异议的,当然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判例检索:(2021)最高法民申7841号案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名册内鉴定人资格提出异议,法院未予支持。


2、主张鉴定人、鉴定机构未列入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名册

当事人主张工程造价、工程质量鉴定人、鉴定机构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因此,工程造价、工程质量鉴定,并不属于应当进行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工程造价、工程质量鉴定人、鉴定机构不需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不需要进入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名册,也不需要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

当事人主张工程造价、工程质量鉴定人、鉴定机构,未取得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的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例检索:(2019)最高法民终1401号案、(2021)最高法民申6938号案、(2020)最高法民终44号案中,法院认定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必须登记的鉴定从业事项,只需通过行政审批获得资质证书,即可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主张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具备特定专业的造价鉴定资质

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人系注册造价工程师,当事人仍然对鉴定人的资质提出异议,如,主张鉴定人虽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但不具备安装专业造价资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鉴定人,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该规范并未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作出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更进一步的划分。因此,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即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格。当事人主张注册造价工程师还要具备特定专业的造价资质,没有相应依据。

判例检索:(2021)最高法民申5686号案中,法院认定相关规定也并未就提供造价咨询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提出具体的要求。


4、主张鉴定人不具有工期鉴定资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会涉及到对工期的鉴定,当事人会主张鉴定人不具备工期鉴定的资质。但在建设工程领域,并没有关于工期认定资质的相应规范,当事人的此类主张,没有相应依据。

判例检索:(2020)最高法民申2895号案中,法院认定没有工期鉴定资质的相关规范。


5、主张鉴定人没有窝工损失鉴定资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窝工损失的认定也会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会提出鉴定人不具备窝工损失鉴定资格的主张。但在建设工程领域,并没有关于窝工损失认定资质的相应规范,当事人的此类主张,没有相应依据。

判例检索:(2020)最高法民申134号案中,法院认定鉴定机构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质,依据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三方确认的工程费用补偿申请单以及相应定额出具鉴定意见。

以上列举情形,虽不能涵盖当事人对建设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鉴定的鉴定人资格提出异议的所有情形,但当事人对鉴定人资格异议的理由,具有普遍性、典型性。


二、鉴定人资格审查的路径分析

从以上对鉴定人资格异议的路径来看,对于列入人民法院名册的鉴定人、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具备鉴定人资格仍有探讨的余地。


1、对列入人民法院名册的鉴定人资格的审查

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规定,对于进入名册的鉴定人,人民法院仍然会进行年度审核,并要求提交以下资料: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仪器设备更新情况、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因此,虽然是已列入人民法院名册的鉴定人,但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发生了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满足具体案件的需要、仪器设备是否有更新等,仍然有审查的必要。


2、对未列入人民法院名册的鉴定人资格的审查

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规定,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时,人民法院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由于建设工程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非常广泛,人民法院不可能对建设工程类的所有鉴定事项,均列入名册。对于人民法院名册之外的鉴定人,应当从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事项所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等角度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类鉴定中,对于鉴定人资格的审查,不应仅局限于鉴定人是否在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内、是否取得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的司法鉴定人资格等,而是应当从鉴定人是否具备特定工程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是否能解决特定工程的专业问题等角度,进行审查。



作者介绍

喇成霖律师是树人律师事务所主管律师,西宁诉讼部负责人。自2009年执业以来致力于高端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诉讼、仲裁及民事执行。近年,喇成霖律师承办的主要典型案件有西宁市水利局与西宁鹏鹞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国有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与浙江中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青海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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